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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3 10:3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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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切实落实业主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近日,县财政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方式。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二、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3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若公众对《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县财政局,或以邮寄方式邮寄至县财政局。

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常山县定阳北路415号;县财政局联系人:詹红良;联系电话:13857029535

特此公告

                      常山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3日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一)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根据最多跑一次放管服改革需要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2018省政府令第 36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落实业主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

(三)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及地方政府债券,通过直接投资或注资、奖补、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城投集团、农投集团等县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市场化运营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由其自行制定管理文件、报县财政及国资中心同意后执行。

(四)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人为的增加、减少,或追加额外的工程事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事项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工程变更估价在工程结算评审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不予工程变更。

(五)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六)工程变更应对其变更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及合同条款的符合性进行论证,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肢解工程、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拖延工期等;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改变清单项目价格;工程变更未办理的,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并由相关单位追究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变更后超过批复概算建安工程费的,需先行报县发改局调整项目概算。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委、县政府下属部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细则》,明确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的程序及权限,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二、工程变更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工程建设中新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等情况;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的;

4.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或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优化功能,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且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工程建成后的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6.交通、水利、农田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的;

7.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设计调整,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

8.经县政府同意的其它情况。

(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根据其单次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金额,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

1.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下(含本数)或不超过60万元的(含本数)。

2.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上或变更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引起的累计变更金额达到重大工程变更金额的,按重大工程变更办理。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工程变更审批实行分级限额管理,一般工程变更由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工程变更应通过集体讨论确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工程变更的特殊情况,可以先行实施工程变更:

1.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勘资料不符的,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2.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重要文物,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3.因突发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出现危险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4.因其他紧急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5.因其它为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重大政治、民生工作,需立即实施的。

先行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工程变更估算,边实施边报批,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作为依据,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留存能够充分反映施工实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书面及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五)工程变更审查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变更备案表或工程变更审批表。

2.工程变更报告。报告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设计、监理、勘察、招标代理、预算、施工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形式、开标时间、中标价、中标下浮率及开工时间);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引起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处理意见或无责任主体的书面说明;工程变更对工期、投资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拟变更金额、与合同价、概算投资的比较情况等。

3.基本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工程建设资料;本次工程变更审批所需提供的签证、影像资料、附图及变更价格计算书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变更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实施工程变更资质的、或工程变更为新增独立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我县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重新发包。

三、工程变更职责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职责。

1.业主单位(或项目法人):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采用限额设计,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明确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引起损失的处罚措施。

2.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要达到规范规定标准,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

3.设计单位应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切实保证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及设计深度要求。

4.招标代理单位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符合规范要求。

5.监理单位做好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及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评估审查工作。

6.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经业主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

(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1.业主单位的上级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下属单位实施项目的工程变更的审查。

2.县住建局、交通局、林水局、资规局和农业农村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可研或初设文本变更审批及调整概算的重新审批工作;县纪委监委、监管办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与工程变更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助配合变更管理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变更费用的监督、检查。县审计局按照《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政发〔201840号)文件规定负责对工程变更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责任追究

(一)项目业主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纪委监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对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其增加部分投资由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1.工程变更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的;

2.工程变更审批未通过,擅自实施变更的;

3.不应变更而变更,或提供虚假变更造成损失的;

4.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5.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6.其它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二)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及采用其他方法确定勘察、设计、预算、监理、施工等单位文件中写明执行本办法,明确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合同约定中价格上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参照县政府相关文件办理。

业主单位在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前,向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服务单位支付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待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后支付余款。

五、附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行。对本办法发文前已开工、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办法执行。

工程变更备案

上报时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合同价


本次变更部位


概算投资


变更内容

及理由


本次变更

增加金额


本次变更减少金额


本合同变更累计增加金额


本项目变更累计

增加金额


 

建设单位项目

管理科室意见

 

 

签字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

      

上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行业主管

部门备案

 

 

 

(盖章)                                                 

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


工程变更审批

上报时间: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合同价


本次变更部位


概算投资


变更内容及理由


本次变更增加金额


本次变更减少金额


本合同变更累计

增加金额


本项目变更累计

增加金额


建设单位项目

管理科室意见

 

签字

     

建设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

      

上级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先后出台了三个版本的《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2〕110号)(常政办发〔2016113号)(常政办发〔2019100号),文件均要求工程变更坚持“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由于文件要求施工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的任何变化都属于变更管理范围,客观上造成需审批变更事项烦多,引起以下三个问题:1.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变更文件执行不严、存在相当数量的“先变后批”情况,在提出仲裁的案例中,《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不被认可,影响文件公信力;2.因许多项目变更已实施、后上报,变更审查部门的事前审查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变成了事后的帮助项目业主单位完善资料、补充依据、分担责任,影响了文件的权威性;3.审批程序繁琐,较大或重大工程变更需组织变更审查会议组成单位开审查会,会议通过后报县行业分管副县长审批(重大变更尚需报常务副县长审批),造成项目参建各方及变更审查会议组成单位忙于变更审批程序、耗费时间及精力,影响项目推进。我县周边县市变更审批做法:衢州市本级是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变更细则作为,明确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基准、投标清单为辅;柯城区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管理,未制定变更管理办法;龙游县在2014年制定的变更管理办法(基本处于不执行状态),由发改局组织会审、以累计金额为准;开化县在2021年修订了变更管理办法,明确以施工图纸为准,与图纸不一致的才需变更审批。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办法未能体现项目业主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文件规定的审批程序不被仲裁认可,故有必要对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文件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省政府令第 363 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意见》(衢政办发2015〕8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最多跑一次”、“放管服”改革、顺利推进项目建设需要修改,由建设单位制定《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管理本单位工程变更事项,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有可行性。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解决变更文件审批程序的合法性;2.将项目参建各方及变更审查会议组成单位从忙于变更审批程序、耗费时间及精力中解放出来,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委、县政府下属部门(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工程变更管理细则》;2.明确可变更的条件及变更等级划分;3.变更审批由建设单位按《工程变更管理细则》规定审批,重大变更需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4.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可研或初设文本变更及概算调整需报县发改局重新审批。

五、起草情况

已经过部门、乡镇多次讨论修改。


    反馈说明链接:https://www.zjcs.gov.cn/art/2023/2/15/art_1229153619_59038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