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4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9-05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4810
主动公开
2022-09-05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05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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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临各自飞”,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夫妻并不仅是一种谓称,更是一种责任与义务。“衢小法”今天带大家看看什么是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
王某和刘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家具厂,但家具厂因经营不善,夫妻二人欠下巨额债务。王某为此患上抑郁症,几经治疗未见好转,刘某遂将王某送回娘家。
回到娘家后,王某的一应生活起居及日常开支均由其父母照料和承担。但因王某治理费用高昂,且自王某回家数月后丈夫刘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王某父母无力继续承担王某各项开支,故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刘某辩称将王某送回娘家并非不愿意照顾,而是为了外出务工赚钱还债,且王某的治疗费用高昂,自己手头并不不宽裕,故无法支付抚养费用给王某父母。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明确告知刘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其依法负有扶养妻子的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2022年4月起,刘某每个月支付扶养费800元直至王某痊愈,刘某外出务工期间由王某母亲继续照顾王某起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之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衢小法”说法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生活上、精神上相互帮助、相互照顾、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一句承诺,更受法律保护。在配偶需要扶助时,应以共同体的观念主动伸出援手,这不仅是在履行法定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是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