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50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9-27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5092
主动公开
2022-09-27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27 14:0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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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山县青石镇溪口村。
法定代表人:周燚,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2021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中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2021年10月18日经申请人申请,案件恢复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违法,并请予以撤销。
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给申请人办理失土保险。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没有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的规定要求,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调查核实,未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未履行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职责,其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律等规定,存在推诿、不作为行为。
(二)根据[常政发(2014)51号]、[常政办发(2019)71号]等文件规定,负责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职责主体是青石镇人民政府和某村民委员会,征地清册、征地协议、到户征地面积、领取土地征用款清单、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全部已由被申请人掌握和保存。因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原始凭证已找不到,与法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应承担遗失被征用土地原始凭证法律责任,应履行办理失土保障职责。
(三)被申请人分别在2019年11月2日、2020年5月28日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已承认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属实,并承诺会与县资规局、人力社保局协调,得以解决处理。但又在2021年3月1日作出的《答复书》答复,镇村两级也在积极与县社保局对接,力争早日按规定给申请办理失土保险。申请人非常纳闷,为什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已赋予申请人办理失土保险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和县人力社保局已承认申请人承包土地被征用属实,而又为什么答复力争早日按规定给申请人办理失土保险呢?依据何在?其行为明显存在违法,侵权行为。
(四)被申请人存在明显推诿、不作为、弄虚作假行为,应予以纠正。县人力社保局于2019年6月28日给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我局已把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与青石镇人民政府及某村民委员会反映,并还告知申请人被征用土地属实。但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2日、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答复书》都说会与县人力社保局协调,争取早日办理。现没有给申请人办理失土保险是被申请人在推诿,不予申报办理,还是人力社保局拒绝办理,而申请人一无所知。究竟谁在撒谎,谁在不作为,雾里看花。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既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又侵犯了申请人应享受失土保险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按照《行政复议法》、《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特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进行了履职。《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履行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中的相关职责。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即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申请人所在的某村未找到1997年的征地清册,无法向答复人上报文件规定的材料。
根据《常山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文件的规定,被征地村在土地征收完成交付后,凭征地清册、征地协议、征地项目红线图、《村参保人员土地承包权证面积及征用面积明细表》、经签注备注并盖章或变更过的承包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填报《常山县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办理参保指标申请。乡镇(街道)根据被征地行政村提供的资料,对被征地村的实施方案、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将核准通过的拟参保名单、调剂名单和《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公示》在被征地村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7个工作日。经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的,由被征地行政村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办理参保手续。同时附以下材料:《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拟参保人员审查公示情况表》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因此,被申请人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中应当履行的相关职责为:对被征地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办理参保指标申请。
基于被征地村某村无法完整提供上报材料,所以,被申请人无法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流程。因此于调查结束后向申请人李某送达了《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
综上,被申请人已经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不存在不作为、推诿等情形。故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常山县青石镇某村村民,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认为因建设青石花石市场征用申请人承包经营的土地,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办理失土保险,挂号信于2020年9月15日签收。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现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4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因征地事宜距今时间久远,申请人所在常山县青石镇某村关于当时征地的领款清册已丢失,且常山县档案馆也并未留存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证》等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第三项之规定:“《办法》废止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继续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本案申请人土地于《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被废止前被征用,故仍可参照该《办法》相关规定参保并领取相应待遇。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程序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71号]第六项:“严把参保审核关(一)参保申请。被征地村在土地征收完成交付后,凭征地清册、征地协议、征地项目红线图、《村参保人员土地承包权证面积及征用面积明细表》、经签注备注并盖章或变更过的承包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填报《常山县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办理参保指标申请”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在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事项中的职能为对被征地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即被申请人履行职能的前置程序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政府递交征地清册、征地协议、等相关资料。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责令履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后,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而后作出《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因其所在被征地村未提供申请失地保险所需的完整申请材料,致使被申请人无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核实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参保资格。申请人虽主张“征地清册、征地协议、到户征地面积、领取土地征用款清单、《村集体被征土地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全部已由被申请人掌握和保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该失地保险办理阻却事由无法证明系被申请人原因造成,因此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不作为等违法情形,所作《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也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0)42号],责令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相应职责。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收到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办理失土保险法定职责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