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49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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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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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小法”说法|“开门杀”致人死亡,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2-09-19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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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普法小故事从一道小题目开始!

问:大家知道什么是“开门杀”吗?

答:“开门杀”就是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如果这时有电动车或自行车刚好在车后方行驶并且距离比较近,就会导致骑车人一下反应不及时撞到车门上。

现在看来,停车、开门、下车这样稀疏平常的一件小事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某日,王某驾车送李某某回家,在行至李某某居住的小区附近时,将车辆停放于小区西侧路北的人行道上。李某某打开副驾驶侧车门准备下车时,与骑电动车经过的许某某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倒地。

李某某立刻报警并拨打120,交警到场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明确事故责任。李某某因打开车门妨碍车辆通行的过错行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因违反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伤者许某某被送医救治,但因其颅脑严重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判决,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与王某按照相关责任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衢小法”说法

“小疏忽”会引发大灾祸。汽车已普遍进入大众生活,停车开门下车是大多数人生活中经常有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严重后果。不管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停车、下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仔细观察,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