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2-744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22〕24号 | 成文日期: | 2022-08-0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2-74433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22〕24号
2022-08-08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0-2022-0003
发布时间:2022-08-09 10:18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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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县政府牵头对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等6份文件予以废止,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行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等4份文件宣布失效,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8份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常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
一、废止文件6件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97号)
(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04号)
(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9〕167号)
(四)《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0〕41号)
(五)《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常山县数字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45号)
(六)《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46号)
二、宣布失效文件4件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实行淘汰改造分散高污染燃料锅炉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27号)
(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52号)
(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80号)
(四)《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工业企业稳岗留工促生产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5号)
三、修改文件8件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48号)
1.删除文件第十五条中的“未纳入‘融慈善’平台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2.将文件第十六条中的“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社会组织,不得享受扶持激励政策,坚决实行有序退出”修改为“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拒不参加年度检查或拒不接受双随机检查等社会组织,不得享受扶持激励政策,坚决实行有序退出”。
3.将文件第十八条中的“凡发现申请作假和违规使用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请扶持政策以及参与购买服务和评优奖励的资格”修改为“凡发现申请作假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停止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申请扶持政策以及参与购买服务和评优奖励的资格”。
(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54号)
删掉文件第五条第十款不予集聚安置情形中的“一宅多户不能全部拆除和收回的”。
(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乡村振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22号)
1.将文件第五条(十四)款中的“对县级以上农(林)业龙头企业”修改为“对农(林)业企业”。
2.删除文件第五条(十六)款中的“经备案(核准)”。
3.将文件第七条(四)款中的“本政策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本周期从2020年至2022年”修改为“本政策自2020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4.删除文件第七条(五)款“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水利局、县供销联社等部门组成的农业产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四)《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164号)
1.删除文件第六条第二款“工业用地以外的国有经营性用地未取得土地储备项目统一电子监管号的,不得发布出让公告”。
2.删除文件第十四条“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的同时解除”。
3.将文件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一)已供储备土地出让金收入;(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三)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四)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五)经批准的其他财政资金”修改为“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4.删除文件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相关税费”。
(五)《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17号)
1.删除文件第6小点中的“农村大龄未婚女、未婚先育妇女”。
2.删除文件第7小点的“农村村民已经出嫁(或到他处入赘)或在2020年1月5日前已经将户口迁出至本村外的子女(含独生子女),不能确定为农村村民的户内安置人口”。
3.将文件第29小点“自集聚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为“自2021年3月2日起施行,集聚办法实施后、本补充意见出台前符合条件的,可以参照执行”。
(六)《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优化农民集聚工程相关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48号)
将本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已经享受房改政策、房屋征收货币安置、公寓安置等政策的申请对象,一律不得享受农民集聚工程的相关安置政策”修改为“已经在房屋征收中享受货币安置、公寓安置政策的申请对象,一律不得享受农民集聚工程的相关安置政策”。
(七)《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常政发〔2021〕48号)
将第一条第五款中的“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清,专款专存,次年造林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含利息存款凭证),否则不予审批采伐证”修改为“签订协议时一次性交清,专款专存,次年造林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含利息存款凭证)”。
(八)《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促进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0号)
将文件第二条“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工贸分离、主辅分离,在本地注册成立批零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并实现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对其成立的批零企业以当年度完成销售额达到入库标准的4倍、10倍和20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修改为“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优化组织结构工贸分离、主辅分离。分离后入库的批零企业实现月度新增进入统计‘一套表’,并以当年度完成销售额达到入库标准的4倍、10倍和20倍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文件自2022年8月8日起开始施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