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7日,江某通过开化县长虹乡桃源村村民委员会向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代为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三个儿子及次子(已去世)的儿子邱某峰轮流赡养并承担其医药费。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江某已年满70周岁,可以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且申请的事项为赡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范围。鉴于江某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于当日便会同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某主动上门为江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
了解情况后,承办律师向江某仔细叙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江某的三个儿子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而邱某峰作为江某的孙子并未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然江某仍坚持一起起诉,为尊重江某意愿,6月8日,承办律师向开化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最终判决江某的三个儿子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孙子无法定赡养义务。
案件点评
因为赡养问题导致一家人对簿公堂的例子并不鲜见,即使最终法律解决了问题,但往往亲情不再的结果也会让人遗憾,老人赡养的问题经过多次调解不成的时候更需要法律援助的温度与司法判决的力度相结合,才能切实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