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4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8-31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4719
主动公开
2022-08-31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31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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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盗掘古墓”,想必大家第一时间会联想起“搬山道人”、“摸金校尉”,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摸金校尉”却不如影视剧里描写的潇洒风光,反而会因越过法律的红线,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衢小法”了解到有一伙人正因犯盗掘古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某日,王某某在与两个朋友闲聊中发现某村附近有个古墓葬,三人一番合计后决定即刻驾车前往。到达目的地后立刻用携带的金属探测器、铁铲等盗墓工具对该古墓葬实施了盗掘,盗得三件文物。
公安机关在日常巡查中获取了一条涉嫌倒卖文物的案件线索。之后,警方循线追踪,将王某某等三人一网打尽。所盗三件文物被悉数追回。经现场勘查鉴定,该处被盗古墓葬为战国时期墓葬,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法院审理判决王某某等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一)规定,对王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人不服提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衢小法”说法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价值是无法仅用金钱来衡量的,因而盗掘古墓葬及文物,不论犯罪分子最终是否通过倒卖文物变为金钱的目的实现、得逞,其盗掘行为本身已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是对国家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公然挑战,必须绳之以法、正本清源,彰显法律的尊严。切记,不是所有的盗墓都能变成《盗墓笔记》,现实不是小说,盗墓不是儿戏,对文物遗迹切莫动歪心思,爱护守护才是应有之义。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