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4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8-31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4716
主动公开
2022-08-31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31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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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药品零售公司销售的别直参包装上印有预防疾病、延长寿命的内容。
经调查,商家采购的该批别直参仅为农产品,其实际功效与在售别直参宣扬具有“预防疾病、延长寿命”的功能不符,涉嫌虚假宣传。
商家自述,该批印有“具有促进身体机能调节和预防疾病、延长寿命,减缓衰老等作用”的宣传用语的外包装系自行从网上采购,然后将前期采购的别直参外包装进行替换,上架销售。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没收了涉案商家未售完的别直参,共37盒,1172.7克,并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的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衢小法”说法
本案中涉案商家所销售的别直参为食用农产品,通过对其再包装,并使用虚假宣传用语的方式,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与销量,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少消费者对于中药材类的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包括中药饮片)的有关知识较为匮乏,容易受非法广告、虚假宣传的影响,被诱导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的宣传、广告等,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药品的宣传、广告内容要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包装标签内容中的许可证号、执行标准来对食品、药品进行简单区分。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