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爆无小事,民安重如山。有些村民居住在偏僻山区,因山上野味较多,为了美食之欲,用鸟铳、射钉枪等器材违法改造成猎枪用于捕猎,殊不知,此时牢狱已经在向他招手啦!今天“衢小法”来给大家讲一个猎物没抓到,自己先“中枪”的故事。
某日,蔡某在某五金店内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一盒射钉弹、一包钢珠,回家后成功将射钉枪改制成枪支用于打猎。
但因并未捕获猎物,蔡某便将改制后的射钉枪连同射钉弹、钢珠等物品藏放在家中。
民警在蔡某家中查获并扣押非法持有的改制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七发、钢珠五粒。经鉴定,蔡某所持有的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衢小法”说法
我国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同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枪支。因为枪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衢小法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对枪支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不要制造、购买枪支,以身试法。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