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MB1687190U/2022-743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8-01 | |
发布单位: | 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11330822MB1687190U/2022-74357
主动公开
2022-08-01
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8-01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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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报销骗取医保基金适用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参保人员马某某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 线索来源:2020年4月,龙游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根据审计部门下发数据,经核查发现马某某存在重复报销医疗费用的违规违法情形。 检查过程:2021年4月28日,龙游县医疗保障局立案调查,通过调取马某某申请报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武汉医疗保险中心协查和马某某供述确认违法事实。 检查结果:经查,马某某于前两年在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6日,马某某因肠癌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费用91483元,该笔医药费于2020年7月在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50310.77元。同年8月31日,马某某隐瞒医疗费用已经报销事实,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病人医药费证明》和自行复印并加盖专用章的发票第一联(收据联)复印件申请龙游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并说明“发票因保管不慎遗失”承诺疾病治疗过程属实,未使用发票原件在其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关待遇等事项。龙游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9月份将报销款22133.68元汇入马某某在龙游县农商银行开户的医疗保障卡内。2021年5月7日,马某某退还医保基金22133.68元。 处理情况:马某某隐瞒医疗费用异地报销骗取医保基金涉嫌构成诈骗罪,而且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2021年5月27日,龙游县医疗保障局将该案件移送龙游县公安局,2021年7月28日,龙游县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龙游县医疗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于2021年9月30日对马某某作出予以骗取金额22133.68元2倍的罚款,即罚款44267.36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重复报销也是欺诈骗保的一种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参保人员万莫贪心,该报多少报多少,不能不切实际追求自己不应得的待遇,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追悔莫及。 转自衢州医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