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49/2022-74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6-02
发布单位: 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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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49/2022-740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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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日期:

    2022-06-02

  • 发布单位:

    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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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常辉埠罚决字〔2022〕第0010号)

发布时间:2022-07-0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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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乡镇认为,2022年04月16日当事人吕旭在衢州常山县辉埠镇塔山矿山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已经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因当事人吕旭未将非法开采的矿石运走并销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开采的 70 吨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