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常辉埠罚决字〔2022〕第0010号)
本乡镇认为,2022年04月16日当事人吕旭在衢州常山县辉埠镇塔山矿山非法采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已经构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
因当事人吕旭未将非法开采的矿石运走并销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开采的 70 吨矿产品的行政处罚。
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