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7 11:4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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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常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我局对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初拟了《常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请于7月19日前反馈至我局。
联系电话:0570-5017615 地址:常山县文教东路附近
常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衢政办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常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县最高质量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强县、“品字标”品牌建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个。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向县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查候选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奖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六)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选取,也可邀请其他县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6.工业企业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应达到全县同行业前列;“服务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农业生产企业的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达到优秀;建筑业企业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成效显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推进装配式建筑在县内同行业位居前列。
7.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个人
1.在有关组织中负责或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企业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赢得职工赞誉和社会公认,其个人和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进行实践研究,取得较好成果,且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县评审办发布申报通知。可通过政府网站或县级主要媒体公开发布。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并填写《常山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三份(证明材料一份)报送评审办。鼓励已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四条 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申报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第十六条 审查表决。县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将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县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七条 社会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在政府网站或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第十八条 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20万元奖金,向获“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2万元奖金;全县获奖对象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十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和较大以上安全、环保事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继续享有政府质量奖荣誉将会严重损害政府质量奖声誉的,一经发现即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常山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常政办发〔2017〕66号)同时废止。
起草说明
现就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我县自2011年开始,设立常山县政府质量奖,截止目前共有25家企业获此殊荣,较好地发挥了行业标杆引领作用,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2017年,我县对《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对县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奖励金额进行调整等。但是随着质量建设的发展,质量建设的领域、广度和深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质量强县建设对质量奖的评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9年,省、衢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相关内容作了较大的调整。为推进我县全面质量提升的要求,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全面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紧扣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宣传质量标杆,突出示范引领,并与省、衢州市政府质量奖衔接,为我县争创省、衢州市政府质量奖打好基础。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列入奖励重点。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申报,以政府奖励引领新兴产业走质量发展之路。参考依据:1.《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二条,与省、衢州市政府质量奖要求一致。
(二)取消质量奖有效期和复评程序。县政府质量奖是一次性奖励,企业开展复评没有相应奖励,也给企业造成了额外的工作负担。而且在管理方法中,对已获奖企业发生严重有悖市政府质量奖行为时,有强制企业停止使用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标识的规定。故取消县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和复评程序。参考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未设置有效期和复评程序。
(三)增加社会责任和约束条款。规定获奖企业(组织)必须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建立获奖退出机制,对获奖企业(组织)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县政府可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奖金并予以公告。 参考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四、《办法》(修订稿)框架
《办法》共分七章,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及程序、评审程序、表彰、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附则,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和依据”、“奖项和范围”、“评审频次及名额”、“工作原则”、“政策导向”、“评审标准”等内容,概括了县政府质量奖基本情况。
第二章“组织管理”,包括“组织机构”、“机构职责”、“人员资格”等内容,明确职责要求。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包括“申报基本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申报条件”重点突出层级申报、实施卓越绩效经营效果、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申报”重点明确了申报材料内容及申报程序。
第四章“评审程序”,规定了“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现场评审”、“审查表决”、“社会公示”、“审定批准”等主要环节。
第五章“表彰、奖励和经费”,获奖企业(组织)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部门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确定评审过程中的纪律监督的组织及内容;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处罚;明确获奖企业的责任、义务及标识使用许可的具体规定。获奖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具体明确《办法》(修订稿)的施行时间、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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