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39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7-06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3996
主动公开
2022-07-06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0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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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姚某不顾禁渔期的规定,携带电瓶、电鱼杆等工具到某河道进行非法捕捞活动,共捕得渔获物1.815公斤。
姚某满载鱼获在河边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并在指认现场。
开化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何田乡某某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姚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庭审结束后,开化法院在何田溪方心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放生鱼苗8万余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衢小法”说法
鲜嫩美味的河鱼是许多朋友舌尖上的最爱,有的人为了“尝鲜”铤而走险,采取电鱼的方式捕捞野生鱼类,电鱼不仅会伤害水生生物,对水域生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还危及人身安全,电鱼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非法捕捞者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衢小法”在此呼吁大家,携手保护衢州“美丽大花园”,禁渔期不但不能捕鱼,更不能用电、毒、炸等严重破坏生态的方式捕捞鱼类。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