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天马罚决字〔2022〕第036号)
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天马罚决字〔2022〕第036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梅枝于2022年06月02日上午,在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35号常山梅枝食品店店面前面摆放一张长约1.5米,宽约0.5米的桌子,桌子前面摆放着一个雨棚,桌子上放着一些豆腐等用于经营,其行为违反了《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已构成店外经营行为。
现根据《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杨梅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
2022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