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4/2022-742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7-25
发布单位: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有效性: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14/2022-7426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2-07-25

  • 发布单位: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关于加强芙蓉水库和常山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的宣传通告

发布时间:2022-07-25 17:39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常山县常山港和芙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复函》(浙环函〔202286号),常山县芙蓉水库和常山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已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水利厅联合批准同意为切实加强对芙蓉水库和常山港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等法律法规,现就芙蓉水库和常山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一)芙蓉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芙蓉水库265.73m高程线(85高程)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为1.73km2

陆域芙蓉水库265.73m高程线(85高程)外纵深200m的陆域,面积为3.31km2

2.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西源溪、东源溪自汇入芙蓉水库入库向上延伸2000m范围内的水域范围,面积0.37km2

陆域:库区集雨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陆域以外的陆域范围;东源溪、西源溪自汇入芙蓉水库向上延伸2000m、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面积30.44km2

3.准保护区范围

芙蓉水库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集雨范围内的全部水域和陆域范围,面积为88.44km2

(二)常山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长度:取水口上游1000m至取水口下游100m,全长1100m;宽度:常山港治理二期工程何家堤和琚家护岸组成的河道宽度,合计水域面积0.22km2

陆域:长度:一级保护区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相同;陆域宽度:除起点外延至泵站厂房外,其余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扩50m,合计陆域面积为0.12km2

2.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域:长度:常山港: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2000m,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延伸200m,全长2200m支流源口溪:自汇入常山港向上延伸2000m的水域;宽度:常山港治理二期工程何家堤和琚家护岸组成的河道宽度,支流源口溪为河流两侧护岸宽度,合计水域面积0.31km2

陆域:长度:二级保护区陆域长度与水域长度相同;陆域宽度:东面至分水岭(山脊线),南面至分水岭(沿江公路),西面至二级保护区水域对应的分水岭(G205国道和村道合围区域),北面至常山港一二级保护区水域和支流源口溪上溯2000m水域对应的分水岭,合计陆域面积为4.51km2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

根据《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年修正版)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款要求,需遵循以下禁止规定。

(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2.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3.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污染水体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逐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设置排污口;

  2.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3.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4.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

  5.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

  6.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3.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4.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现有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及相关设施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45

附件:1.芙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化调整划分范围图

            2.常山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划分范围图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

2022725

附件1                 芙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化调整划分范围图


附件2                 常山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化调整划分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