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42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7-25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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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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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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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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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61:《聋哑人盗窃 领刑四个月》

发布时间:2022-07-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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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日凌晨1时许,金某某窜至龙游县红树林小区门口,打开停放在此的白色雪佛兰轿车,窃得现金4400元,后逃离现场。20日,金某某被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因金某某系聋哑人,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某承办此案。

2022年2月15日,该案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承办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金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案情较为简单的盗窃类犯罪案件,特殊之处在于犯罪人金某某为聋哑人,在处理该案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在让金某某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之外,更多的是要体现国家、社会对其的关心和帮助,教育其树立正确观念,更好地融入社会。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