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42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7-25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4244
主动公开
2022-07-25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5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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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常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喝酒不开车的危险驾驶案件。看到这,有小伙伴难免会疑惑“喝酒不开车怎么还会涉嫌危险驾驶罪?”请听衢小法为你道来!
某晚,吴某、潘某和工友在聚餐喝酒,咕噜咕噜,不一会功夫,吴某3瓶啤酒、两杯白酒,潘某3瓶啤酒及半杯白酒下肚。
聚餐结束后,吴某提出由自己开车,潘某遂将车交由吴某驾驶,自己在副驾驶室指挥。车辆行驶中,吴某误把油门当刹车,与前方停车等候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交警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38mg/100ml。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与潘某均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将本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潘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行为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本案中的潘某饮酒后虽未驾驶机动车,但其明知吴某饮酒,仍让吴某驾驶机动车载其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衢小法”说法
聚会情义深,莫劝他人酒;教唆人酒驾,责任逃不掉;醉驾被追究,后悔也枉然;规则须遵守,平安你我他!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