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45/2022-74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7-15 | |
发布单位: | 县监管办 | 有效性: |
02165835-045/2022-74118
主动公开
2022-07-15
县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2-07-15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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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须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11号令)等相关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①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③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④相关请求及主张;
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二、法定投诉人为所投诉项目的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直接参与并且与招投标活动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法人当事人,评标专家为个人当事人。
三、法人当事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个人当事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由本人提交。
四、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五、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先行向招标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招标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在收到答复后10日内可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七、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常山县监管办
2022年7月11日
附件1
投 诉 书
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人授权代表: 性别: 年龄:
住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
住所地: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
相关请求及主张:
。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
投诉人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此致
(投诉受理机关)
投诉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投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清单
编号 | 名称 | 取得来源 (方式) | 页码 | 证明目的(对象)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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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5 |
注:证明材料请一次性全部提交。
提交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