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354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06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3544
主动公开
2022-06-06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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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出资成立被告单位开化县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林某某陆续招收吴某某、程某某、郑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等员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就工资报酬进行口头约定,并约定工资年结,如有需要可以向林某某提前预支。2019年6月10日,林某某以送货的名义离开公司前往苏州。期间,吴某某等人多次电话、微信联系林某某催要工资,但均未联系到林某某。开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吴某某等人投诉立案后,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林某某未果,于9月26日、10月9日以彩信方式向林某某送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在该家具公司经营场所张贴了上述法律文书,林某某及公司未就法律文书作出回应,也未支付吴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至今,林某某仍拖欠上述十余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55685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单位开化县某某家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出3万元用于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10月14日,林某某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开化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开化县检察院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8日,开化县人民法院通过政法一体化平台推送该案件,通知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开化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审查,认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浙司[2019]120号)文件的规定,指派浙江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某某为林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并主动联系林某某及其亲属,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林某某量刑的影响,经多次耐心释法,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与其家属配合,由其家属代为支付、退出所欠的全部员工工资,并预缴了罚金。
本案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自愿认罪,有良好的认罪态度;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因经营不善而没有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拒不支付工资的主观恶性;4、被告人林某某已弥补被害人损失。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主动退出了3万元用于支付劳动报酬。被告人的亲属也与其他的被害人达成合意,主动支付了拖欠的款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在开庭前被告人的亲属也代被告人主动预缴了罚金;5、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6、被告人林某某符合缓刑的条件。
2021年12月17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却逃之夭夭,致使大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兑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 ,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林某某在本案中坦白,认罪认罚,并主动支付了所欠的工资,开化县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同时判处罚金5000元。
本案中,林某某的恶意欠薪行为损坏的是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对林某某的刑事处罚正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也有利于规范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一份份薪水背后是一个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的基本义务。“为商之道,诚信是金”,如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