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167B/2022-735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6-06 | |
发布单位: | 县财政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167B/2022-73537
主动公开
2022-06-06
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6-06 09:2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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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做好疫情期间省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43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相关事宜函告如下:
1.实施主体。全县各乡镇(街道)和各行政事业单位。
2.减免对象。2022年承租上述主体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于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3.减免期限。承租常山县国有房屋的承租方,2022年减免3个月租金。如之后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则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在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享受免租。
4.减免方式。各实施主体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退还租金、免收租金等方式实施房租减免。间接承租国有房屋的,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对于转租国有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其中,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减免与实际经营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实际承租方;产权所有人非国有及控股企业、转租方为国有企业的,转租方减免租金溢价部分。房租减免优惠政策不能叠加。
房屋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租金退付或退库手续。
5.完成时间。在2022年5月25日前完成租金减免主体工作。如之后我县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在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租金减免工作。请各企业于5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减免情况统计表(附件1、2)报国资中心,联系人杨荣英,联系电话0570-5015819。
附件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2.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单位内部统计表
3.承诺函
常山县财政局
2022年5月20日
附件1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统计表 | ||||||||||||||||
单位名称(盖章): | 日期: 2022年 月 日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计报送截止时间 | 疫情中高风险区(是/否) | 享受减免政策时间 | 应执行减免政策底数 | 已执行政策情况 | ||||||||||
应减免承租方(户) | 应减免租金(元) | 小微企业(户) | 减免租金(元) | 个体工商户(户) | 减免租金(元) | 已减免承租方(户) | 已减免租金(元) | 小微企业(户) | 减免租金(元) | 个体工商户(户) | 减免租金(元) | |||||
合计 | ||||||||||||||||
备注 | 1.存在疫情中高风险区的,请予注明相应减租数据; |
填报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单位内部统计表
(单位留底备查)
截至2022年 月 日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行政事业单位名称 | 出租房产地址 |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是/否) | 承租户名称 | 租户划型分类 | 减免金额(元)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合计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填表说明:1.本表由主管部门、单位留存备查,单位可根据需要添加相关信息;2.租户划型分类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3.联系人填承租户的联系方式。 |
附件3
承诺函
县财政局:
经全面梳理, (主管部门名称)及所行政事业单位2022年无国有房屋租金减免事项。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