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38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6-24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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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383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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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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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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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不服常山县资规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15:4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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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常资规依复[2021]第某号),于2021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常资规依复[2021]第某号);二、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进行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法律已认定由被申请人制作、获取、记录和保存政府信息,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予以纠正。

一、申请人于2021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关于要求土地性质进行公开答复的请求》,并提供了涉案林地的《森林、林木、林地权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答复,根据套合常山县2018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涉案林地地类为园地。没有告知从何年开始林地变为园地。因此,申请人又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对涉案林地在2017年前的土地性质是林地、耕地等进行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了《告知书》告知,根据我局套合常山县二调成果(2009年常山县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认定2017年前土地性质为园地)。因此,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从1982年至2021年土地性质及何时林地变园地进行公开答复。但使申请人不解的是,被申请人作出(2021)第某号《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与2021年5月7日、5月21日作出的答复截然不同。

二、因镇政府将申请人持有《林权证》土地批给私人建房,申请人到被申请人住地查询林地何时变为建设用地,其工作人员告知,涉案林地为园地。因此,申请人才向被申请人申请对涉案林地的土地性质进行公开答复的请求。

三、被申请人在2021年5月7日、5月21日不但作出涉案林地为园地,而且在2021年5月7日前就告诉辉埠镇人民政府是园地。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某号《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规定办理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必须予以纠正。

1、申请人是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对涉案地块的土地《林地、园地、建设用地》性质进行公开答复,并非要求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2、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要求对涉案林地从何年何月变为园地,建设用地进行公开答复。

3、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赋予被申请人公开答复的法定信息。

4、林地、园地属于自然资源,辖区内的土地资源一切信息都由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作、获取、记录和保存,被申请人应予以公开答复。

5、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由被申请人应公开的法定信息,已由被申请人制作、获取记录、保存的信息。因此,作出延期公开答复已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第某号《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对依法登记的《林权证》信息无异议,不需再申请公开。

被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常山县资规局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不应撤销。

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常山县资规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下列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答复:“1、对申请人持有的常林宋字第0015号《林地林木权证》,2007年换发的常政林证字(2007)第2-0916-014号《林地林权证》中的土地性质(1982年至2021年)进行公开答复;2、对申请人持有的《林地林权证》中该地块变为园地或者建设用地的时间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3、将申请人持有的《林地林木权证》中该地土地从原林地变为园地和建设用地的时间、图片进行公开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即对上述相关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

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所有权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发生坐落、名称、面积或退耕还林等土地用途改变等情形,承包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同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是其父亲名下的林木林权证的土地性质(1982年至2021年)及何时变为园地或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改变)及前后图片,该事项是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及是否存在土地用途改变的查询,应当认定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6】20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并向申请人告知后续办理相关查询需要的法律法规规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同时,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申请,因该政府信息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即同年6月17日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并于当日邮寄告知,被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后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答复书》并依法邮寄送达,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超期答复等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不应撤销。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请求撤销《答复书》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法律已认定由被申请人制作、获取、记录和保存政府信息,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与2021年5月7日、5月21日答复告知不同,且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将其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存在与法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很明确,是对其父亲黄朝水名下的《林地林木权证》的土地性质及何时变为园地或建设用地及图片等进行公开答复,而《林地林木权证》证载土地用途改变(应办理变更登记)及土地权籍调查成果等资料均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这与政府信息的概念存在本质区别,申请人不能也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取上述信息。再者,被申请人在前两次咨询信件的答复告知与本次《答复书》并无矛盾或不同,恰恰表明被申请人主动履职、便民服务的工作作风。申请人前后多次提出的林权证的土地性质答复请求的信件,被申请人均予以高度重视,多次当面与申请人沟通林权证问题即林权证存在四至范围(东至井,南至发根山,西至“土弄”,北至家仁山)无矢量数据(无坐标点位)、林权证四至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其进行林权四至矢量数据的测量或者请求相关部门进行林权权属争议纠纷调处。为切实帮助其化解纠纷,被申请人也为此于2021年4月26日与申请人进行实地踏勘但仍无法确定其林权证四至坐标点位,申请人根据印象进行了现场指认范围,被申请人也根据申请人的现场指认范围进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套合。申请人在此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实际是误解歪曲了被申请人对前二次咨询信件的答复告知,存在错误地将其指认范围直接认定为其父亲名下林权证四至范围或申请人复议所述“涉案林地”的问题,被申请人认定林权证范围内的土地性质为不动产登记资料从而依法依规作出案涉《答复书》正确。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资规依复〔2021〕第某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辉埠镇达坞村松香门自然村村民,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持有的常林宋字第00XX号《林地林木权证》,2007年换发的常政林证字(2007)第2-0916-XXX号《林地林权证》中的土地性质(1982年至2021年)进行公开答复...”挂号信于2021年5月25日签收。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延期答复,并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常资规依复[2021]第某号),告知申请人其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如对土地性质、变更登记事项、四至界限等权属有异议,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现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7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常资规依复[2021]第某号)、《关于要求土地性质进行公开答复的请求》、《答复书》、《关于要求土地性质农用地进行公开答复的请求》、《告知书》、EMS邮寄截图(延期告知)、EMS邮寄截图(答复)、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16】20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同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是其父亲名下的林木林权证的土地性质(1982年至2021年)及何时变为园地或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改变)及前后图片,该事项是对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土地利用现状成果)及是否存在土地用途改变的查询,应当认定为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该资料,被申请人常山县资规局告知其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如对土地性质、变更登记事项、四至界限等权属有异议,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的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收到申请,因该政府信息申请内容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延期,并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