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38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6-24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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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383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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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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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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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不服常山县青石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15:3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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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代表人:占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山县青石镇清溪街2号。

法定代表人:周燚,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青公复2021第XXX号),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青公复2021第XX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等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该地块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50.87平方米,驳坎作为房屋附属评估,三米以下驳坎47.6平方米,水泥浆砌120.2立方米,房屋征收对象为常山县某墙体材料厂。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因此,被申请人根本未将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状况进行公开公布。

(二)《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被申请人称:该地块的征收对象为常山县某墙体材料厂,但在征收时的签注是官某(第二小组),并且还特别标注(村不需支付),存在与法无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该处地块(即官某原水泥砖厂)土地征用面积为687.88平方米,因土地权属分配存在问题,土地补偿款仍在村集体账户,与法不符,存在不作为行为。(一)常政发(2014)51号、(2014)85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山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通知》第八条规定: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受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在征收土地时未依法履行职责,未通知土地权属对象到场参与征收,只是官某替代包办,土地权属人完全不知情。(二)土地被征收687.88平方米,已近两年时间,被申请人称:土地补偿款仍在村集体账户,被申请人从未提及处理该问题。(三)被征收的687.88平方米土地补偿不应长时间扣留在村账户中:1、土地权属依照权证为准;2、长时间扣留征用款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村级财务制度;3、长时间不去处理存在不作为行为。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称:该地块征收对象为常山县某墙体材料厂,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但申请人至今未见到常山县某墙体材料厂已办理土地征用登记。因此,常山县某墙体材料厂及官某不存在具有土地使用权人。(二)常山县某墙体材料厂使用场地的土地,在什么时间,经过哪些部门审批,获得土地使用权,申请人至今未见到相关依据,被申请人未予以公开答复。

四、被申请人对房屋占地面积驳坎作为房屋附属评估,及土地权属等未作信息公开,存在与法无据。(一)该块驳坎土地权属和150.87平方米房屋占地面积及驳坎的评估未公开答复。(二)对常山县某墙体材料厂的法人未公开答复。

被申请人称: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申请人为许某、占某、郑某等,但是落款处并无郑某的签名,本次行政复议的申请是否为郑贞芳的真实意愿不清楚。

二、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于2021年1月8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常青公复2021第XXX号),所答复的内容均属于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且与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相对应。

三、申请人引用的法律规定是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与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无任何关联性。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无任何关联性。被申请人是依申请人的申请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不认可内容以及认为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本次政府信息公开无关。

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要求公开的新内容并未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出,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内容处理的范围。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常青公复2021第XXX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常山县青石镇某村村民,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一)要求公开案涉地块具体征收、征用的土地面积,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所属...”。挂号信于2020年7月24日签收。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后,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要求公开“(一)请求青石镇人民政府对因320国道扩建征用官某擅自所建的房屋面积及土地面积,被官某领取的房屋、土地、包坎(驳坎)立方数、土地面积及包坎补偿款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常青公复2020第002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12月7日,本机关作出衢常政复〔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常青公复2020第XXX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常青公复2021第XXX号)。现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衢常政复〔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常青公复2021第XXX号)、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要求公布官某擅自所建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包坎立方数以及相应的补偿款,许土福、许蛇你等使用的土地面积及补偿款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对部分信息进行了公开答复,包括被征用的土地面积、驳坎面积以及许土福、许蛇你两人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补偿款等政府信息。但是,被申请人未公开案涉房屋补偿款。同时,针对案涉土地补偿款,被申请人仅以土地权属分配存在问题,该土地补偿款仍在村集体账户为由不予告知,未阐明不公开的合理理由。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青公复2021第XXX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