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3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6-24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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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383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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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6-24

  •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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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不服常山县林水局《来信回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2-06-24 15:2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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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包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住所地:常山县文峰东路54号。

法定代表人:汪启红,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来信回复》,于2021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审理。因案件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是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答复》;二是责令被申请人恢复被占用、改变的原林地、林木原貌,消除已形成的构筑物;三是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面貌的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回复》称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事实不符。1.某村通往大塘弄水塘的机耕路,原路基3.5宽,申请人被租用的林地面积2006年建设时为159平方米,现(2020年)已变成424.5平方米,现路基为4.8米宽,已实际扩建265.5平方米。2.原该路(2006年)没有构筑物和路面硬化。现在路面已硬化,水渠形成的构筑物面积36.8平方米。3.2006年租用申请人等农户农田每平方6元,林地每平方3元,现根据征用林地政策规定,每亩21000元(不包括青苗补偿),被申请人要将租用的土地进行硬化,不但必须经过审批,而且应按照征用补偿标准支付给农户。如村支书的父亲,村实施硬化也给予每亩41000元补偿。4.申请人在被租用林地未被扩建和硬化,构着物未形成之前,分别向该工程负责施工的邱某,林水局的黄副局长,总工程师金某反映举报,不但不予反馈,而且在申请人不知晓时,继续不断的侵权,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被申请人擅自改变公益林地面貌,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必须予以纠正。

三、被申请人与紫港街道办事处存在相互推诿和不作为行为。1.申请人因合法的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于2020年8月26日打电话林水局黄副局长向其反映举报林地、林木被破坏、占用、改变林地面貌侵权行为,黄副局长告诉申请人该案不是他管的,叫申请人向金某反映。2.申请人按照黄副的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向金某总工反映举报,金总工答:我把你反映的问题向紫港街道办事处提出再反馈申请人。因金总一直未反馈,申请人又于2020年9月30日打电话金总,金总答:该工程业主是紫港街道办事处,找我没用。3.紫港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1月12日给申请人的《来信问题反馈》说:通往水库道路建设是县林业水利局实施。因建设该路及道路硬化土地补偿金未依法补给相关农户,导致50余户农户制止施工,因此,该工程目前已停止道路硬化。如不能及时予以处理解决,易引起群体性上访。

被申请人称:一、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为紫港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常山县紫港街道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常水(2018)XXX号)文件,“本工程项目法人单位为紫港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二、大塘弄水库上坝道路硬化过程中无破坏林地、林木情况。

经调查核实,大塘弄水库上坝道路为农村道路,在该条道路的基础上进行硬化,过程中没有发生破坏林地及破坏林木情况。

三、综上所述,请贵局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上,依照《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常山县紫港街道某村村民,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关于要求停止侵权恢复林地林木原状的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停止侵犯行为,恢复林地、林木原状。挂号信于2021年1月28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作出《来信回复》并送达申请人,载明:1.该工程项目为2020年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业主(实施主体)为紫港街道办事处;2.大塘弄水库2009年完成了首次加固除险工作,当时沿大塘弄水库主坝右侧修建一条上坝道路,并在项目实施前对工程涉及农户的土地和青苗进行了补偿;3.本次工程设计对上坝原有道路进行路面硬化。同时,告知申请人本次施工未造成毁林扩建和林地面貌改变。现申请人对该《来信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关于常山县紫港街道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常水(2018)XXX号)]文件载明“三、主要建筑物除险加固方案……(四)、其他。同意改造上坝道路、坝体白蚁防治、新建管理房以及工程管理设施建设等设计方案”,同时,明确案涉工程项目的法人单位为紫港街道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要求停止侵权恢复林地林木原状的请求》、《来信回复》、《紫港街道有关反馈》、《2006年租用申请人等农户农田、林地到户清单》、现场照片、《关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丈量清单》、《关于常山县紫港街道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常水(2018)XXX号]、《询问笔录》、大塘弄水库上坝道路图斑、常山县“千库保安工程”天马镇大塘弄水库2009年竣工资料、常山县紫港街道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8年施工图、常山县紫港街道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测量复核记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县林水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件后,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来信回复》的内容。因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大塘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有破坏林地、林木情况,故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实地勘察,未发现大塘弄水库上坝道路硬化项目中存在着申请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故作出《来信回复》,告知申请人其调查的结果,并无不当,且已经依法履行了其职责。

关于《来信回复》的程序。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挂号信,经过调查询问,实地勘查,并于2021年2月8日作出《来信回复》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程序合法。

至于申请人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被占用、改变的原林地、林木原貌,消除已形成的构筑物,以及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林地面貌的违法行为,按照《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维护法律的尊严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两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机关不予审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经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来信回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