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6/2022-736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公开日期: 2022-05-12
发布单位: 县林水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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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6/2022-7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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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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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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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林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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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6 12:1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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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为规范常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常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

2022512

附件:

常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分类补偿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县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第二章 补偿用途和对象

第四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五条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四)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作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六条 管护支出的用途与对象

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1. 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等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

    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县林业水利局、国有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三章 补偿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八条 补偿资金实行预算指标管理,县财政局、县林业水利局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清册,以及补偿资金发放使用的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将补偿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张榜公布。县财政局、县林业水利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条 补偿资金清册由村民委员会编制公示上报,经乡镇街道审核审定,由县林业水利局汇总复核上报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农户个人的补偿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个人社保账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拨入各乡镇街道账户,再由乡镇街道拨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资金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县林场、县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护支出,由县林业水利局经审核审定后,上报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给各单位账户。国有部分管护支出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2. 管护支出除拨付给县林场、县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其余全部由县林业水利局、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并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公益林专职护林员劳务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考核后次月,由乡镇街道考核后上报县林业水利局、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直接拨入护林员个人社保账户。

    第四章 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林业水利局、各乡镇街道、县林场、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县林业水利局、各乡镇街道、县林场、县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县林业水利局、县财政局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上报本年度的总结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山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常财农〔2009〕2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