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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常山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0 16:3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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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学生提供更好生活学习环境,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等有关规定,经过成本测算,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了《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常山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于2022年6月10日至6月16日在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登录常山县政府门户网站阅读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话的方式向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意见和建议。


地址: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胜利街37号)价格科

邮编:324200        电话:0570-5663851

地址: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白马路159号)

邮编:324200        电话:0570-5018371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常山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常山技工学校:

你校《关于拟收学费、住宿费、代收代办费标准备案的请示》(常技校请〔2022〕5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则,结合你校教育成本调查结果,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学费基准价格为3900元/生.学期,住宿费(6人间)630/生.学期;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局、人社局备案后执行。本学费基准价不含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和在册学生的生均财政补助。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

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其他收费事项。

(一)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四)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期不得少于二年,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在收费标准浮动前应报县发改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并在招生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

(五)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四、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你校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收费管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其它费用;要加强收费收入管理,加大教育设施投入,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充分发挥空调、热水系统的作用,切实改善学生住宿条件,为在校学生提供质价相符的优质服务;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在收费场所以公示栏、公告牌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招生时执行,试行二年,期满后将依据学校成本情况重新核定收费基准价标准。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