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31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06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3151
主动公开
2022-05-06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0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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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4月16日16时36分许,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H73C00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柯城区荷花街道荷花三路与双港东路路口与程某某驾驶的柯临112282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衢江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事故全责,程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查浙H73C00小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在姜某某名下,事故发生时也是姜某某本人驾驶,同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公司处投保。但一直到2021年7月份,姜某某及保险公司也未对程某某进行赔付。程某某多次讨要,肇事方均以“是外地人不方便过来处理”为由不愿意配合理赔。无奈之下,程某某来到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因程某某已近80岁,涉及的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承办此案。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前往衢江区交警部门调取肇事车辆驾驶员驾驶证以及肇事车辆行驶证,并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于指派当天便向衢江区法院提交了诉状。后该案经衢江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程某某获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9040.45元。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肇事司机不在衢州当地不能配合理赔导致理赔难;其次,保险公司虽然全国有营业点但是理赔还是需要被保险人过来签字导致理赔难上加难;再者,程某某年纪大,跑动也不方便。承办人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程某某出庭应诉;二是要保障程某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虽然本案标的较小,但是对于老年人而言每一块钱都是一笔财富,承办人通过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的方式,仅耗时两个月就将程某某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全部赔偿到位,这比老人家东跑西跑,打这个电话打那个电话耗时两年之久高效。
案件点评
本案是在疫情之下,各大法院推进线上办公带来的便利,历时两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通过法律援助在两个月内便得到了圆满解决,老人家表示非常的感谢,并为衢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人各送上了一面锦旗。
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也发现一个问题,对于这种肇事司机和车辆保险公司在外地的交通事故案件,是否可以像法院一样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开通一条线上办理的通道,这样可以减少奔波、减轻诉累。在大数据时代,这样的线上通道值得期待。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