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6201392/2022-731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5-05
发布单位: 天马街道办事处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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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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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天马街道公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章程

发布时间:2022-05-05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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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天马街道公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为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

住所为定阳南路181号

第三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是经(常山县编办)批准,由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开办资金581.88万元,由政府全额拨款出资。

第五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镇的发展目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业务范围:认真编制街道资金预算决算方案。抓好好企事业单位上缴款,各项基金(资金)征管工作。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对全街道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完成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行业管理部门为常山县财政局。

第八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登记管理机关为常山县天马街道办事处。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的权利:

(一)提出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章程草案;

(四)监督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的义务:

(一)支持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宗旨,维护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支部(以党支部为例)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主任1名,主持全面工作,是财政所工作第一责任人。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十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设所长1名。所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相关工作。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认真编制街道资金预算决算方案。抓好好企事业单位上缴款,各项基金(资金)征管工作。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对全街道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完成街道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所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所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所长办公会议由所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1个,主要职责分别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镇的发展目标、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天马街道办事处召集,超过二分之一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十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十条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天马街道办事处、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天马街道办事处、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章程是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章程由**常山县天马街道公共财政服务中心(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天马街道财政所章程制定说明.pdf

-备案证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