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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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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16:3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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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关于印发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林业相关科室

   为加强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常山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

2022412

常山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专项资金是指县级以上财政(含县级)安排用于支持我县林业发展和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管理、林业产业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财政支农政策绩效评估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林业发展规划,提出财政支持林业发展政策目标和林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提出本级林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组织项目管理、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技术指导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根据上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重点,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做好年度任务资金申报、实施管理,做好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以及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按时对上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进行分解。财政部门负责上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林业专项资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补助种类、扶持对象、支持重点

第五条 林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的一般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财政和林业部门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般工作任务是指具有林业特色的基础性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林业发展方面的木材战略储备和珍贵彩色森林、一村万树示范村建设,造林、森林抚育,林区道路建设,林业科技推广和标准化示范,林权抵押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林木种苗培育,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林下经济发展和木本油料发展等任务资源保护方面的公益林、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森林古道修复,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抢救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和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现代国有林场建设,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林业资源本底调查林长制建设,木材检查和林业工作站标准化建设等任务。

重点工作任务是指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林业重点工作和上级林业部门年度中心工作任务,主要包括:重要区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自然保护地保护能力提升,高标准国土绿化和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现代林业经济示范等任务。

第三章  资金申报、分配与拨付

资金申报与分配。对实行竞争性分配的资金,每年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资金管理办法及申报要求,结合常山县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实际,制定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并公开申报通知,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林业部门组织相关项目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评审结果择优选择拟予以扶持项目,并在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对不作竞争性分配的公益性项目资金,每年由林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自行确定分配方案。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专项资金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资金拨付。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合同、支付凭证、项目建设进度证明、项目验收证明、公示材料、林业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等报项目主管单位申请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合法规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凡涉及到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在资金拨付前要确保保证金已交常山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否则不予拨付。

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由林业部门根据拨付依据、补助标准列出拨付清单,并在拨付前根据上级要求进行公示,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财政审核后由财政、林业联合发文拨付。工作(业务)经费补助的使用由资金使用单位在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内按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支付。

补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下并实行项目化管理、竞争性分配的项目,资金拨付采用先建后补的形式,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次拨付,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拨清剩余补助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要科学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并通过验收,超出实施方案规定项目建设期限6个月以上不能提交验收申请的,财政、林业部门有权取消其财政资金补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林业专项资金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申报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积极引入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弥补政府部门自我评估的缺陷。通过开展第三方评估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要积极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机制。凡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服务要面向社会购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十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特殊情况下需变更管理方式的,在符合上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

十二 林业部门要根据上级管理要求建立项目库,本级财政资金申报也要逐步推行项目库管理。

十三 实行项目化管理的补助一般要明确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

十四 项目建设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人,制定项目建设岗位职责。要有健全的财务机构或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或人员不能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实行代理记账。

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工作任务、资金安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提交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项目申报、实施、拨款、验收等环节相关资料,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保存。

十五 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专家评审、先建后补、公示公告等先进管理机制开展资金项目管理。鼓励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开展第三方验收、评估、鉴定和审计工作。金额较大的项目的竣工验收要进行第三方造价审核。

十六 上级林业专项资金及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七 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林业部门要及时在常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林业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十八 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九 对违反林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林业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和追责。

二十 推行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不按实施方案或合同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不配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以及在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项目建设主体要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常山县财政局会同常山县林业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