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33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5-23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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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3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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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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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55:《利用婚恋网站交友 盗取女友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22-05-23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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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与朱某某通过“伊对”相亲平台相识,后杨某在与朱某某交往的过程中得知了朱某某的手机解锁及微信、支付宝密码。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 22 日期间,杨某在朱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操作朱某某的手机,以办理支付宝网商货、微信微粒贷及盗刷微信二维码的方式,窃取朱某某的资金共计88800元。后杨某将朱某某的手机号码及微信拉黑并逃离,所窃资金均被其挥霍。

2022年3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通知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杨某提供辩护。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指派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劳某,为杨某涉嫌盗窃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杨某,了解到杨某27岁男性未婚无业,朱某某41岁女性离异经商,通过婚恋网络社交平台相识,尔后双方见面互有好感,就开始同居生活。两人在一起生活后,杨某在朱某某平时手机支付消费时,特意注意朱某某输入的密码,并暗自记下。由于朱某某手机支付的所有密码是一致的,杨某开始动起歪脑子,趁朱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用朱某某的手机以朱某某的名义进行网络贷款,待贷款金额到账后转至杨某自己的账户内。杨某以秘密的手段窃取朱某某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对于杨某来说,诚恳认罪认罚比较有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对有些事实细节还有异议的,比如朱某某的密码是如何获取的,用朱某某手机贷款后转到自己账户有无告知过朱某某等问题,与朱某某的陈述有出入。故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做认罪认罚具结。由于盗窃累计金额超过了8万元,根据浙江省的认定盗窃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8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定罪量刑。杨某一直辩解朱某某的手机支付密码是其告知自己的,事发后也告知过朱某某用其手机贷款,但这些情况就如杨某所辩解的是事实,对于定罪量刑也没有影响,况且本案查明的事实与杨某的辩解不符,因此在审判阶段,只有做认罪认罚具结才是对杨某最有利的方案,在法律层面从宽处理。开庭前杨某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自愿同意做认罪认罚具结,公诉机关在开庭前对杨某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杨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从认罪认罚记录表可以证明在公安机关就愿意认罪认罚,在审判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侦查阶段认罪,表示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二、杨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三、杨某之前没有犯罪前科,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承办律师认为,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2022年4月1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其判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近年来,利用婚恋网站实施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涉案金额也都不小。向往真爱的单身男女在网络交友时请务必提高警惕,学会识别虚假信息,切勿轻信他人,尤其在涉及财务方面一定要谨慎,以免人财两空。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