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01/2022-732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2-05-12 | |
发布单位: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01/2022-73247
主动公开
2022-05-12
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2- 05- 12 15: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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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稿)
为做优做强我县建筑业产业,增强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地方发展的贡献,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1.设立产值贡献奖。对本县建筑企业年工程结算收入(以报送税务部门年度数据为准)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且在本县综合贡献超过上年度的,分别给予总额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设立资质升级奖。对施工总承包一级升特级、二级升一级,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升一级的企业,自资质升级当年起,连续3年内,每年产值达到12亿元、3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总额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三年内任意年度产值未达要求的,取消该年度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增设设计资质的,自取得综合、甲级资质2年后分别给予总额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筑业工程咨询资质升级(含引进)的,自取得相应资质2年后,按甲级10万元、乙级5万元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监理公司资质升级(含引进)的,自取得相应资质2年后,按综合20万元、甲级10万元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
3.鼓励招大引强。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进入我县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以及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自重新核定并取得资质证书次年起,连续3年内,每年产值达到12亿元、3亿元和1亿元以上的,分别予以总额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3:3比例兑现,三年内任意年度产值未达要求的,取消该年度奖励。
4.鼓励县内外合作。对我县计划采用EPC、PPP等模式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要积极引导我县企业参与重大项目的投标建设,鼓励县外大型企业与我县企业合作,项目建安造价5亿元及以下的项目鼓励由本地企业牵头实施。县外企业承接本县项目,其施工、设计、监理业务发包给注册在县内具有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符合以下情形的,分别按其发包的项目施工业务结算价(设备投资除外)的1%、0.1%、0.1%给予奖励。其中:
县外企业在我县承接EPC、PPP等模式项目,工程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对象为项目中标单位或发包单位;
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常山开发的项目,奖励对象为房开企业;
县外投资商来我县建设工业、服务业、农业等项目,发包项目施工业务工程结算价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对象为业主单位。县外投资项目由县协作中心确认,工程结算价由县住建局造价所确认。
5.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建筑企业,具体实施按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66号)规定执行,并根据企业需求做好相应的服务。
二、支持标准化品牌创建
6.鼓励创优夺杯。县内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县内项目,获市以上荣誉的,按奖项层级给予以下奖励。其中:
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含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给予主承建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给予主承建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它省级创优奖项,给予主承建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它市级创优奖项,给予主承建单位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500万元、参建单位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50万元、参建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衢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主承建单位30万元、参建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举办省级观摩会的,给予主承建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举办市级观摩会的,给予主承建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举办观摩会的企业优先纳入评优评先。
县内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县外省内项目获得以上奖项(荣誉)的或外省相当于钱江杯优质工程奖及以上工程奖项的,奖励减半。
7.推行优质优价制度。政府项目带头实行优质优价制度,对要求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施工合同分别应按照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4%和3%、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3%和2%、市级优质工程(衢江杯)2%和1%的额度作为不可削减经费在合同条款中注明。
三、鼓励强基固本
8.设立财政贡献奖。本县建筑企业县外承接项目的,在本县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80%予以奖励,在本县综合贡献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额90%予以奖励;对县内建筑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进行排名,对当年度排名前3且正增长的企业记集体三等功,排名在4至6名且正增长的企业给予集体嘉奖。
9.设立外进企业地方贡献奖。外地企业在常承接业务时,若明确与本地企业合作,或在常山设立分公司独立核算的,按其在常承接业务所形成的地方贡献超额部分,予以80%奖励。
10.强化法律保障。成立法律服务团队,对“走出去”发展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企业在县外承接项目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切实做好保障服务工作。
四、支持创新驱动
11.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鼓励县内建筑业企业推进新型工业化转型升级,形成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模式。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承接装配式项目的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1%计取:支持BIM技术运用,在开展绿色建筑、文明标化工地、绿色工地、优质工程等评审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采用BIM技术、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的建造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应将BIM技术、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业绩列入加分项。
12.支持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成果。对县内建筑业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县内企业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参与制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县内企业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工法、浙江省工法、外省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大人才培育。对在我县建筑企业新注册的且在常服务期满一年的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一级结构师、一级建筑师、中级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各类工程类注册师的,给予0.5万元/人(享受期为5年)。对建筑业企业引进、培养的其他人才按《关于深化“智汇常山工程”的若干意见》(常委发〔2021〕8号)文件执行。
五、营造最优营商环境
14.加快数字化改革。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设许可事项集中一站式办结,推进测验合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办事流程。
15.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恶意低价报价、违法转包分包、资质挂靠行为,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除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选择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发包形式。国有投资项目按照应招尽招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选择施工总承包企业。
16.减轻企业负担。法定限额以上政府投资的施工总承包模式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项目建设过程中或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实行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和工程款,金融机构不得设置施工单位放弃优先受让权条款;大力推进我县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制度,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以及超出风险范围、幅度意外的调正方法,一般按以下原则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人工、机械台班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两项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1.15系数,统筹调整项目概算定额综合费率,总价综合费用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费率乘以1.04系数。
六、附则
(一)本意见所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房屋、市政、公路水运、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除外)。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但与本县建筑业企业合作并符合本实施意见的县外企业按相应条款执行。因目前正处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过渡期,资质改革后企业资质名称类别按新资质标准执行。
(二)本文件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0〕75号文件以及《关于补充调整<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三)除表彰、荣誉类、迁入企业奖励外,企业所得各项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政府地方贡献的总额,所涉及奖励同类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未涉及的内容,国家、省、市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四)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当年享受政策意见的资格:企业当年逃税行为被查实,逃税金额2万元(含)以上,且占被查年度应纳税额10%(含)以上;拖欠员工工资被立案查处的;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严重质量事故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存在质量、安全、环境违法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而受到处罚的,且被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对骗取或套取产业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1.常山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
2.常山县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营业收入明细表
附件1:
常山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报表
( 年度)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盖章) | |||||
注册地址 | 财政分片 | ||||
资质类别及等级 | 资质证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法人 | 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手机) | ||||
一、产值贡献奖 | |||||
产值贡献额(万元) |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
二、企业资质升级奖(升级) | |||||
资质名称及等级 | 资质类型 | 新证发证时间 |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
三、财政贡献/外进企业地方贡献奖 | |||||
年度县外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
本地企业在县外 | |||||
外进企业在本县 | |||||
四、鼓励工程项目创优夺杯 | |||||
分类 | 名称 | 时间 | 单位名称 |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
创优夺杯 | |||||
举办观摩会 | |||||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 |||||
获工法项目名称 | 获工法级别(国家、省、外省) |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
六、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 |||||
获奖工程名称 | 奖项名称 |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
七、鼓励县外优秀企业与本县企业合作 | |||||
合作项目工程结算价 | 申报奖励资金(万元) | ||||
八、人才奖 | |||||
证书名称 | 申报奖励资金 | ||||
科室初审意见:
初审: 复审: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
县住建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复审: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
表格填不下,可自行下载,增添空行。
附件2: 常山县建筑业企业开拓县外建筑市场营业收入明细表 | ||||||||
企业名称(盖章): ( 年度)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业主单位 | 业主单位纳税识别号 | 开票金额 (不含税金额)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工程所在地 |
备注:提供发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