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2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06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2802
主动公开
2022-04-06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06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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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月3日,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智造新城分局收到线索,对反映的“位于柯城区廿新路38号旺吴村天赐工地土地平整处有黑色干燥污泥倾倒”问题开展现场调查。经调查核实,该污泥是智造新城某公司倾倒的沉渣污泥和剩余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废。该公司和某建材公司签有一般工业固废购销合同,但建材公司2名驾驶员在外销的运输过程中将污泥随意倾倒。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环境普法教育和政策解读,要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3.4万元,同时将该建材公司2名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法条链接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案处罚款人民币13.4万元。
警示意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别关注固体废物污染的“源头防控”。明确规定,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这也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具体来说就是,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此外,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