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30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4-28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3079
主动公开
2022-04-28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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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居民。在2008年的那场大地震中,王某的妻子不幸丧生,家中留下了嗷嗷待哺的孩子与百岁老人需要照料。为了维持生计,王某没有深陷于悲痛中,经柯城区劳务中心输送来衢务工。2021年4月某日,王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坠落,诊断为脑震荡,在衢州市某医院治疗了26天。出院后,因右手疼痛一直未愈,王某再次入院复查,诊断为右肩袖损伤,并行手术治疗。王某认为,医方在其住院期间未及时查出右肩袖损伤,导致患处疼痛许久不愈,也未及时对症进行手术治疗,延误病情。因此,王某向医方提出赔偿诉求。医方接诉后,迟迟未给出合适解决方案,这一拖已近一年。
为求解决,王某来到信访部门,并经信访部门移交至融调解中心衢州市医调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医调会受案后,立即指派三名调解员成立专案调处小组,并就该纠纷进行调查。为了详尽准确地了解纠纷具体情况,调解员赶赴医院,调阅了王某住院期间相关病历资料,通过细致分析研判,在了解全部案情后,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进行正式“面对面”调解。通过各方陈述,调解员掌握了双方争议焦点:
王某认为:针对医生对自己伤后脑震荡的诊断及治疗方案无异议。但在住院期间,因右肩持续疼痛不适,自己曾多次向医生反映,但医生均表示为正常肌肉拉伤,未采取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因。出院一个月后右肩疼痛仍无好转,复查时通过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右肩袖损伤,并行手术治疗。若医生在住院期间及时给予对症检查查明病因,自己不会白白多遭受了一个月的痛苦,医院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诉求。
医方认为:王某入院属于高处坠落伤,医院观察重点主要是有潜在生命风险的疾病,如头部、胸腔等,右肩的核磁共振检查是不作为医学上常规受伤后的排查检查的,除非在住院期间患者自行提出。但根据病历记载,王某住院期间的主观描述主要以头晕、腰背部疼痛为主,没有看到关于右肩疼痛、右肩活动受限的文字记录,故医生不存在漏诊。虽王某在出院后查出右肩袖损伤属实,但其通过手术治疗现已基本康复,无不良损害后果,故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见双方仍旧争执不下,调解员将医患双方分开“背靠背”协商,防止矛盾激化,也便于调解员深究纠纷细节。
面对王某,调解员就其提出的问题一一做了解释,并指出:医院未在其住院期间查出右肩袖损伤实为漏诊,导致其手术时间拖延了近一个月,医院应为患者在此期间所受的身心折磨酌情予以补偿,但远不及王某所提出的5万元诉求,希望王某可以听取调解员的建议,提出合理诉求。通过深思熟虑,王某同意降低诉求。
在与医院沟通之前,调解员再次逐项逐页仔细查阅了王某相关病历资料,以防忽视一些难以察觉的细节。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某日的护理记录中,调解员发现有护士记录王某反映右肩部疼痛的相关情况。调解员立即与医院代表进行了沟通,表明虽病历上未记载王某右肩部不适的情况,但在护理记录上却有相关体现,这已表明医生盲目自信,未听取患者诉求及时干预,导致漏诊。且病历书写也存在不规范之处,医方应吸取本次教训,摒弃经验主义,正视自身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医方代表听取了调解员的建议,表示愿意综合考虑调解员的建议,并给予王某一定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调解员为双方逐项计算出合法赔偿金额。通过调解员持之以恒、坚持不懈的劝说、协商,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来,虽疫情不止,但融调解中心的调解步伐未曾停下,日后也将持续向前,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四省边际共同富裕示范区保驾护航。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