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3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4-25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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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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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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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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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53:《公司注销讨薪无门 法律援助帮民讨薪》

发布时间:2022-04-25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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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李某某等5人通过直接应聘的方式入职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某等5人全部担任微信客服的职位。在岗期间,李某某等5人积极服务潜在客户,努力完成公司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021年8月20日,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实际管理者张某某在公司工作微信群里下发延迟发放工资的消息。其后,李某某等5人继续工作至2021年9月30日。李某某等5人在10月2日放假结束后准备前往公司继续工作时,得知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将经营场所的办公设备搬空,不准备继续经营。李某某等5人遂要求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7月至9月劳动报酬,公司拒绝支付。2021年10月19日,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并于2021年11月9日完成注销手续。李某某等5人陆续于2021年12月份向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不具备劳动仲裁主体资格为由,作出了撤销案件的仲裁决定。无奈之下,李某某等5人向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李某某等5人符合“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援助条件,又因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决定依法向李某某等5人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某某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到指派后,及时与李某某等5名受援人取得联系,就本案案件相关事实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前往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内部档案查询,发现该公司在2021年10月19日申报公司注销材料时,三位股东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作出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虚假承诺,该行为最终导致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注销,李某某等5名受援人的工资报酬得不到清偿的严重后果。因此,承办人向5名受援人陈述上述调查结果及分析法律规定后,最终确定了本案诉讼主体系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三名股东。另外,5名受援人表示虽在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处工作,但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并未与他们中4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在认真分析李某某等人与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工作形式后,认为5名受援人构成事实劳动合同,指导他们提交和整理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前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在上诉案件进行诉前调解时,再一次遇见了难题:柯城区人民法院无法根据受援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中两位被告取得联系。柯城区人民法院在发现该问题后,及时与承办人进行反馈,承办人联合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其中一名被告取得联系,陈述本案案件事实并对其进行法律普及及疏导工作,最终该被告愿意提供另外两名股东的联系方式,随后柯城区人民法院完成了起诉书及证据材料的送达工作。

柯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及本案承办人积极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开展调解工作,并于2022年2月14日前往法院确定最后的调解方案。调解中,承办人以“原告与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针对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进行过结算、三名被告作为股东在衢州市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为基础事实依据,与三名被告反复确定拖欠劳动报酬的支付方案,为受援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最终李某某等5名受援人追回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23363元。

案件点评

现今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司法现状上出现很多新型基础法律关系亟待处理。如在一些微小企业中,因在人事中缺少对劳动者的有效管理,从而会造成劳动者后续维权之艰难。本案中,尽管五名受援人与用人单位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通过对基本案件事实的分析,发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应当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如部分用人单位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为了减少缴纳社会保险金等成本支出,或出于管理上的考虑,为推迟工资支付时间、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或者因调动工作、更换工种或工作任务等原因,造成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另外,还有一些劳动者出于自身特殊情况的考虑,主动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针对上述出现的种种情况,我们都应当正确处理事实劳动关系,要认识到它是一种客观状态,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在清楚的把握了事实劳动关系实质后,结合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分析,综合考察个案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已经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劳动行为已经发生;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三是仅仅欠缺形式要件。如果个案中的基础关系均符合上述构成要件,那么该基础关系应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清楚的认识到,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于企业用工之中。如劳动者在参与社会工作中发现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要求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保存可以证明自己系该用人单位的员工等证据,如工作证、自己参会的公司会议记录、微信工作群发言截图或钉钉上班打卡记录等。

另外,微小企业也应当规范经营,建立完善企业用工制度,减少企业不规范用工,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发生用工问题时,用人单位不应当用强硬态度施压劳动者,使之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企图用违法手段如在注销公司申报材料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将公司注销,以避免承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民事责任;而是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寻找沟通方案和解决办法,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