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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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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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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山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0 15:5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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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常山县产业基金(原常山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引领撬动作用,规范县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产业基金是县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县委县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我县战略类、技术类和效益类三类产业项目,加快推动我县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战略类项目是指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产业链引领示范项目、强链补链项目以及书记县长工程等项目。

技术类项目是指围绕科技创新驱动、科技前沿,重点支持抢占技术制高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创新项目。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第四条 县产业基金规模为10亿元,具体视项目投资情况分期到位。主要投资政策性项目(指战略类、技术类),兼顾效益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五条 县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法人主体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县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 管委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领导任副主任,财政、经信、发改(服务业中心)、开发区、科技、农业农村、林水、招商中心、市监、审计、司法、资规、生态环境、文广旅体、金融中心、国资中心、税务、人行常山支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

管委会内设县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咨委)作为投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授权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县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和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为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投咨委主要职责:审查跟进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审查子基金合作方案和建议;审查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价格);审查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并向管委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公司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组织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备案资料进行审议;向管委会提出建议意见;协调基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或修改县产业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开展对县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本部门主管产业的发展方向,每年动态提出政策性项目的投资运作方案,并提请投咨委对项目立项、投资、退出进行审议决策,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投后重大事项的审批及服务工作;协助与上级政府性基金对接合作;参与制定或修改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行业监管;协同县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做好本部门主导“子基金”的参股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 国投公司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公司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同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负责根据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对政策性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政策性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后续工作;负责制定效益类项目投资运作制度办法;负责对效益类项目进行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工作;负责对县产业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四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县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国家部委及省级单位牵头设立的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县基金公司应科学预计年度基金滚动可用额度,在此基础上,于每年年初向管委会提出年度投资运作计划,投资运作计划应包括基金年度滚动可用额度、投资规模等,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对政策性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运作模式不限。

第十七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上级政府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亿元,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技术类、农业领域战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5.专业机构在提交政策性项目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二十条 县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同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探索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制定方案、投资决策、投前公示、投后管理等。

1.项目立项。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公开征集投资项目,也可由县内企业或社会资本向相关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条件符合的,及时立项并提出项目投资初步方案,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初步方案应包括项目总规模、县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内容。

2.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相应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决策依据。

3.制定方案。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制定项目的具体运作方案,并对投资协议主要条款予以明确,书面提交投咨委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

4.投资决策。投咨委召开投咨委会议审查后,结果报管委会审批。

5.投前公示。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其相关情况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形成书面公示意见情况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运作。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

7.项目终止。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其中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可在项目运作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般流程主要适用于政策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全流程主导实施,县财政局与基金管理公司协同服务。效益类项目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效益类项目在县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前,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因运作需要或项目条件成熟时,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项目实际运行情况退出全部或部分股份。退出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要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投资决策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各环节。

第二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所投项目风险大小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和被投资企业应对项目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预判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七章  项目投资和退出

第二十九条 县产业基金在项目投资时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和杠杆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县内产业。

第三十条 县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政策性项目,县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投咨委审议决策后交由基金公司实施。效益类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决策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按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其中政策性项目评估结果需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县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若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除政策性项目需报相应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外,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若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则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三十四条 县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县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县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县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政策性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县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五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基金公司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且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基金公司按年、按项目类型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其中投资于政策性项目的,按照投资金额0.6%/年以内的比例支付;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根据县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不超过1%/年的委托管理费用;累计投资金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可按市场规则支付基本管理费。具体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滚动投资。

第三十七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九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公司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县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基金公司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县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公司要督促与县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基金公司定期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政策性项目投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公司应当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原管委会决策实施的项目,均按原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管委会尚未投资决策的已立项项目,按照本办法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