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2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3-07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2416
主动公开
2022-03-07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3-07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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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杜某婚后与其丈夫育有一子二女。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87年至2014年杜某外出打工与家人未有任何联系(其丈夫也在1998年去世)。2014年回家后与儿子一起居住,由于年老体弱,生病住院开支增大,2020年6月出院后儿子不同意给杜某居住,也不愿意支付医疗费,引发家庭矛盾纠纷,村镇多次调解未果。无奈之下,杜某来到衢州市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杜某已近70岁,涉及的又是赡养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衢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衢江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郑某某办理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杜某了解案件情况,在谈话过程中发现看似简单的赡养纠纷,但其中涉及家庭矛盾错综复杂、难点争议点较多。为此,承办人与杜某进行了沟通,决定就相关争议焦点事实到村镇组织进行调查了解。
通过调查得知,杜某在1987年因与丈夫感情不合,在三个孩子(长女17岁、儿子15岁、次女11岁)尚未成年时离家外出,一直未与家里人联系,家人多次寻找不知下落。其丈夫1998年去世临终想见杜某也不知音信,家人都以为杜某已不在人世。2014年杜某突然出现在其胞弟家,其弟联系杜某子女由儿子将其户口落实登记,与儿子一起居住生活。2015春节过后杜某又继续外出打工,直至2017年因儿子建房需要,要求杜某回家帮助料理家务,之后杜某一直随儿子居住生活。2020年端午节前,杜某生病住进了医院,因儿子不愿意一人承担杜某医疗费,大女儿又表示要同样赡养母亲家产也应拿出来分,从而产生矛盾。同时还了解到杜某次女已远嫁贵州多年未有联系,生活困难。
承办人通过调查走访收集证据相关证据后明确告知杜某,虽然其不愿向两个女儿索要赡养费,但女儿作为杜某的子女,也负有赡养义务。如果在起诉时不把女儿列为被告,法院在依法查明情况后,也会追加女儿作为被告,但是考虑到小女儿实际情况,其可以放弃对她权利主张但放弃部分将由自己承担。杜某在听取承办人意见后,表示放弃对小女儿起诉。要求儿子提供居住场所,大女儿与儿子平均承担赡养费及医疗费。
承办人为杜某代写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至衢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杜某儿子提供居住场所;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平均分摊原告医药费;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2021年1月5日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镇村两级组织就杜某赡养问题多次调解,由于被告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调解失败,以及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复印件等证明杜某与丈夫在村里建有房产已被儿子继承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杜某赡养费400元(含住房费用),按月支付月底付清。二被告各承担30%杜某医药费;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均担。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一个简单的赡养纠纷案件,其中涵盖了赡养、婚姻、继承等复杂的法律关系。赡养纠纷起因往往是家庭矛盾错综复杂难以调和,且原被告之间、被告与被告之间又有激烈的矛盾冲突。法律援助承办人办理此类案件对家庭矛盾起因和积累过程进行深入剖析,从案件的关键点着手,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尤其针对杜某在子女尚未成年时离家太久,未完全尽责的情况下,如何主张对成年子女赡养权利。承办人围绕母亲生养之情,重点解决居住问题,攻破难点,最终获得了法院的认可,维护了杜某的合法权益。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