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22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2-24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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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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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故事46:《案件管辖存争议 法律援助来帮忙》

发布时间:2022-02-24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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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日,张某某通过BOSS直聘招聘软件,向浙江绿环某公司的现场管理岗投递了简历,次日通过该岗位的初试及复试,并与2021年6月4日入职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受援人张某某一直兢兢业业,坚守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2021年7月1日,浙江绿环某公司以受援人张某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标准为由将其辞退。2021年7月12日,张某某向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两次庭审,作出了“浙衢柯城劳人仲案(2021)139号”仲裁裁决书。张某某对该仲裁结果不服,遂向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后,及时指派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某某作为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承办律师9月24日接到该案后,及时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初步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后,整理案件相关材料,前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柯城区人民法院以受援人无法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在衢州市柯城区以及被告住所地是丽水市莲都区为由拒绝受理该案。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受援人入职未满一个月,所以尚未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又因为岗位的特殊性,无需上班打卡,所以如何证明当事人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衢州市柯城区成了难题。同时本案受援人张某某收到仲裁裁定书的时间是2021年9月17日,起诉期即将届满。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一方面联系了柯城区人民法院协商如何解决立案问题,另一方面又和承办律师一起向被告浙江绿环某公司所在地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确保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下,该案不要超过起诉期限,避免受援人的权益受损。最终在多方努力下,该案于2021年10月8日在柯城区人民法院顺利立案。

由于受援人不愿调解,案件于202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不存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证人同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用人单位面试时未向受援人详细阐明获得各项补贴的具体条件”等观点,结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展开辩论。最终受援人获得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交通补贴费用共计4651.7元。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案件,案件的标的额也较小,但涉及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的额再小也应当尽全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立案难,受援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也不需要打卡上班,在没有证据足以证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在衢州市柯城区的基础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的观点符合法理,于情理方面却有失偏颇。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提出的所谓“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已经裁决该案,再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是否“不妥”的问题”,其作为裁判机构,并不应当在立案时考虑这些因素。作为用单人位所在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权恒定。

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因劳动争议所引发的司法案件也逐步增多。但是又有很大一部分劳动者所谓的维权意识,仅限于“我要去申请劳动仲裁、我要去告公司”,具体应该如何操作,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对于诉讼和仲裁的细节却又一概不知。在入职时也不注意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也不清楚,在突然被辞退的情况下六神无主,往往会忽略证据的收集。承办律师并不会因为是援助案件就草草了事,往往劳动争议案件要倾入比一般案件更大的精力,承办律师尽心尽责,帮助受援人在最大限度范围内得到最大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