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2/2022-7214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2-18 | |
发布单位: | 县发改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02/2022-72145
主动公开
2022-02-18
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2022-02-18 16:3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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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49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我局草拟了《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和调整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18日至2022年3月20日。
请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418517894@qq.com;
2.电话:0570-5663851;
3.邮件地址: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37号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科。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8日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和调整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县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建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49号)等文件精神,在成本调查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我县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费含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在住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二)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居民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未通气存量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及表前燃气工程安装服务及材料等费用支出。
(四)居民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其中,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收费标准为:普通住宅2800元/户,排屋别墅3800元/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收费标准为:普通住宅1600元/户,排屋别墅3800.00元/户。
三、非居民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
为非居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服务的单位,可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费,具体标准由实施预埋或改造工程的单位与用户根据燃气工程安装服务及材料等成本费用协商确定。非居民用燃气工程由城镇燃气企业或利益相关企业施工的,燃气企业应结合用气量和用户协商收费优惠事宜,减轻用户负担。工程安装单位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取消不合理收费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或者向未通气存量住宅的居民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后,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及时施工、安装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
(二)用户燃气灶具与计量表的连接管(包括金属卡口),在计量表后安装其它燃气设备设施,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等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应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三)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成本和价格信息公示制度,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用户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预收但未户内点火通气的改造用户,按新标准结算。原《关于常山县城市住宅小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常价〔2013〕6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上级相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