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20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02-11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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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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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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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搬运水泥却因疏通搅拌机受伤,雇主要不要赔?

发布时间:2022-02-11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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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约定劳务以外事务受伤,接受劳务一方需要赔偿吗?近日,常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致伤事由与劳务具有关联性,雇主被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雇主王某因水泥路面浇筑施工需要,雇用徐某搬运水泥,以供搅拌机搅拌混凝土。2019年6月17日下午,施工现场的搅拌机因出料口被石块堵塞而停止转动,徐某爬上搅拌机去帮助疏通。未料,在疏通过程中,搅拌机重新启动,徐某不慎被搅拌机挤压受伤,花费医药费十余万元。之后,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1处九级伤残、2处十级伤残。

徐某认为,自己在从事劳务工作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32万余元。王某则认为,自己雇用徐某是为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搬运水泥,搅拌机运行故障排除不是约定劳务内容,徐某擅自从事约定劳务以外的事宜,又未注意搅拌机使用安全,造成损伤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徐某虽然因约定劳务事宜以外的事务造成损伤,但该事由与约定劳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徐某发现搅拌机被石块卡住后,主动上前帮忙疏通,目的在于帮助雇主顺利浇筑水泥路,主观上具有排除障碍、完成工作的善意。徐某在此过程中造成损伤,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徐某在疏通搅拌机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和防护义务,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庭外调解协议,王某赔偿徐某21万余元,除先前垫付的赔偿款8万余元外,当庭给付13万余元。徐某撤回起诉。

(来源:浙江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