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66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28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6623
主动公开
2022-12-28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28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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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我是在洗车店内撞到墙的,又不是在4S店,凭什么就不能理赔?”近日,开化法院审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车辆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陈某驾驶车辆在开化县某洗车场等候洗车,准备将车开到固定清洗点位时,由于制动不当,车辆撞上墙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76000元。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该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勘验调查后,却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拒赔通知书》,表示事发时该车去洗车店洗车的行为属于营业场所保养,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拒绝理赔。
车主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陈某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自己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依约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中《保险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第3款第(3)项规定,该事故属于免责范围,即在经营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保险公司主张车辆保养包含洗车,且事故发生地就在洗车店内,故拒绝赔偿。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向开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6万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车的洗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称的“机动车在营业场所保养”。
法院审理认为,按通常理解,汽车“保养”是指将车辆交给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等专业维护机构,对汽车相关部分进行检查、清洁或更换某些零件等预防性工作的过程,而洗车仅是对车辆外观和乘坐空间进行清洁,无性能检查护理的内容,故洗车显然不在“保养”范围内。
以案释法
实践中,保险合同等均含有格式条款,相对方对条款内容并无实际修改的余地。故民法典和保险法均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明确了履行义务,规定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顺序适用以下三种解释规则:
一是非格式条款优先规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对同一合同事项均有约定的,因非格式条款是双方自由协商的,故优先采用非格式条款更符合民法上的自愿原则。
二是通常理解规则,以可能订立该格式条款的一般人理解予以解释,更能公平保护相对方的利益。
三是不利解释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因此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则有必要给与相对方倾斜性保护。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