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16:3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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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鼓励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有效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和闲置土地,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格局,与全省同步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特制订《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办法》,已经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织论证通过,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办法》公布方式。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12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若公众对《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办法》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局,或以邮寄方式邮寄至县农业农村局。
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常山县渡口小区16幢;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詹罗天宇;联系电话:13656705151
特此公告
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2月19日
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鼓励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有效盘活农村闲置房屋和闲置土地,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格局,与全省同步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常山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集聚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农村村民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自愿向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集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引导人口向我县主城区、城东新区和中心镇集聚,充分盘活闲置农村宅基地,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三)坚持稳慎有序原则。坚持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平台、以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等为突破口,先点后面,分步实施,保持历史耐心,稳妥有序推进。
二、集聚对象
符合《常山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暂行管理办法》《常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包括在2019年12月—2020年8月期间已经申请农民集聚的农村村民),以及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倒塌或拆除的房屋除外)的权利人,其中:
1.农村村民。按照《常山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暂行管理办法》《常山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等规定,以“户”为单位,以申请人属地乡镇(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之日的户内实际情况为准,认定申请农民“集聚券”的“户”及其户内家庭成员。农村村民以农民“集聚券”参加农民集聚后,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2.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通过继承等途径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财产权利的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拥有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规定情形的人员。房屋权利人以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为依据,若房屋属于多人共有的,由共有人自行协商确定搬迁的权利人,一本产权证仅集聚安置一个权利人。
所有符合农民“集聚券”政策规定的对象,按照下列顺序优先安置:
1.2020年8月15日前已经申请且符合我县农民集聚政策规定条件的对象;
2.实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的对象;
3.实施整村(自然村)搬迁的对象,或退出的宅基地在新立项的复垦项目范围内的对象,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对象除外;
4.位于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影响区范围(项目征收规划红线外)的对象;
5.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严格管控区内的对象;
6.在申请农民集聚时,无农村住宅的农村村民;
7.其他符合农民“集聚券”政策规定的对象。
三、集聚方式
(一)购买城镇商品住宅。集聚对象购买常山县县城城区或中心镇的商品住宅进行集聚安居。
(二)租赁村集体公寓。鼓励乡村利用农民集聚后腾退的现有农村住宅等统筹安排村集体公寓,按照《常山县农村集体公寓管理办法》用于集聚对象租赁居住,实现集聚安居。
四、集聚凭证
集聚对象以农民“集聚券”作为集聚安置的有效凭证。农民“集聚券”是指将集聚对象用以搬迁集聚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等权益货币化后,由农民集聚实施单位向集聚对象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租赁)特定房屋的一种资金凭证,只能用于集聚对象本户(本人)自购城镇商品住宅或租赁村集体公寓,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具体如下:
(一)价值组成与核算
1.宅基地上房屋退出补偿。按照常山县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核算。本办法施行前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房屋,户内可审批面积按照房屋价值的90%计算,超建部分不予补偿。房屋装修等不予补偿。
2.宅基地退出奖励。①自愿退出户内全部现有农村宅基地的,以实际退出的合法建筑占地(证载)面积为准,按照征地区片价的五倍进行奖励;②自愿退出户内全部家庭成员宅基地资格权的,以实际退出的宅基地资格权面积为准,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进行奖励。
3.基本迁移奖励。一般农村村民,按照户内农业人口给予每人15000元的奖励。低收入农户整户迁移集聚的,按照户内农业人口给予每人30000元的奖励。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迁移集聚的,以实际退出的农村住宅的建筑占地面积为准,按照每平方米500元进行奖励,每本权证奖励上限为30000元。
4.整村(自然村)迁移奖励。自然村连片5户及以上整体搬迁集聚的,或整村(自然村)搬迁集聚人数达到村(自然村)总人数的80%及以上的,以实际退出的宅基地面积为准,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整村(自然村)迁移奖励。其中对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的奖励,每本权证奖励上限为100000元。
5.进城购房奖励。农村村民到常山县城镇购买商品住宅的,以户内全部家庭成员自愿退出的宅基地资格权面积为准给予购房奖励,其中:购买县城城区新建商品住宅(一手房)的,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给予奖励;购买县城城区存量商品住宅(二手房)的,按照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奖励;购买新都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和球川镇、芳村镇、招贤镇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奖励。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到常山县城镇购买商品住宅的,以实际退出的农村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准给予购房奖励,其中:到常山县县城城区购买新建或存量商品住宅的,分别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一手房)、每平方米2000元(二手房)给予奖励,每本权证奖励上限为200000元;到新都工业园区、辉埠新区和球川镇、芳村镇、招贤镇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给予奖励,每本权证奖励上限为50000元。
农民“集聚券”的使用期限,自农民“集聚券”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如需延长另行通告)。其中:申请对象在农民“集聚券”出具后一年内到常山县上述辖区范围购买商品住宅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进城购房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在农民“集聚券”出具1年后至2年内到常山县上述辖区房屋购买商品住宅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进城购房奖励标准给予减半奖励。使用农民“集聚券”购买的城镇商品住宅,以及通过异地搬迁、避让地质灾害搬迁、农民集聚等政策购置的各类安置房,不得在集聚对象之间使用农民“集聚券”进行相互交易。
(二)价值兑现
1.折抵商品住宅购房款。集聚对象在常山县主城区和城东新区或中心镇购买商品住宅的,按照《常山县农民“集聚券”兑现结算办法》,以农民“集聚券”折抵相应购房款。
2.折抵村集体公寓租金。集聚对象租赁村集体公寓的,按照《常山县农民“集聚券”兑现结算办法》,以农民“集聚券”折抵村集体公寓的相应房屋租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为成员的县农民“集聚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与县集聚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人员从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住建局、民政局、农投集团(两山合作社)等单位各自抽调1—2名专业人员组成。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农民“集聚券”工作的领导,在思想意识、工作机制、人员力量、资金要素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县委、县政府将农民“集聚券”工作纳入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围绕责任落实、工作举措、工作进度、工作成效等方面,强化督查考核力度,确保工作有效推进。
(二)注重政策衔接。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异地搬迁、避让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惠农强农富农政策。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委〔2019〕21号)等文件精神,已经在2020年8月15日前申请我县农民集聚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集聚对象(户内农村住宅已经拆除和户内独生子女单独申报的除外),户内退宅面积按原《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集聚工程操作办法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统计,既可以选购我县现有安置房进行集聚安置,也可按照本办法选择农民“集聚券”安置。积极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乡风貌提升、农民住房安全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全域土地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政策,与农民“集聚券”工作紧密结合。
(三)积极整合资源。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集聚券”工作,研究制订支持政策,在项目、资源、资金、力量等方面进行统筹谋划和融合使用,进一步制订完善《常山县农民集聚户籍转移管理办法》《常山县农民集聚对象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常山县农民集聚信贷金融支持办法》等政策,在集聚对象户籍转移、子女就学、社保医疗、金融信贷等领域给予支持保障,促进集聚对象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四)振兴乡村产业。充分利用集聚后腾退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以及集聚对象在属地村的承包地等资源资产,着力加强规划引领、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服务,积极鼓励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紧密结合县域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用工需求,制订《常山县支持集聚对象就业创业若干办法》,切实加强对进城入镇集聚对象的素质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全面提升集聚对象的就业创业能力。积极鼓励行政村要着力加强对收归村集体所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等资源资产的保护利用,大力发展物业经济、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不断增强村集体经济“造血”能力。整村(自然村)搬迁集聚且符合土地复垦条件的,在完成土地复垦后,按实际搬迁集聚户数对村集体给予10000元/户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村集体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经济。
六、其他事项
(一)已经享受农民集聚安置的农村村民,不得重复享受农民“集聚券”政策。已经享受农民“集聚券”政策的农村村民,不得重复享受申请农村宅基地等相关政策。
(二)集聚对象涉及避让地质灾害点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等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置。
(三)本办法中给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权利人的“整村(自然村)迁移奖励”和“到常山县县城城区购买商品住宅奖励”,每本权证只奖励一个权利人,若房屋为多人共有的,由房屋共有人自行协商确定搬迁集聚对象。
(四)凭农民“集聚券”购买城镇商品住宅的集聚对象,按规定支付完购房首付款后,公积金缴存人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委贷银行申请商业组合贷款。
(五)本办法农民“集聚券”价值组成中的基本迁移奖励、整村(自然村)迁移奖励和购买常山县县城城区商品住宅奖励的对象,不包括在申请人属地行政村签署核实意见之日前已经死亡、户口迁出或已经享受房改政策、住房补贴、住房保障政策(含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管理和离退休人员)或资格权未退出的人员,以及按独生子女等政策增加的虚拟人口。
(六)本办法所指的常山县“县城城区”,为常山县老城区、城南片区、城西片区、鲁里片区、赵家坪片区、后坊—大弄口片区和城东新区。
(七)集聚对象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留山和山林的承包经营权不变,鼓励通过流转的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八)《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常委〔2019〕21号)等原县农民集聚政策中涉及农民“集聚券”内容、优先安置顺序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九)集聚对象在申请农民集聚时,应如实提供户内房屋现状、家庭成员、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做好情况审核、农民“集聚券”价值核算、房屋处置等工作。集聚对象弄虚作假骗取农民“集聚券”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并取消集聚资格;集聚对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下文补充。
(十一)本办法的实施时间自2023年 月 日起,至2025年 月 日止。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成立政策攻坚小组,开始政策起草制订工作。2022年9月到10月,攻坚小组多次开展实地调研,深入各乡镇(街道)、行政村了解农户集聚搬迁意愿。政策起草期间,先后共召开了18次政策研讨会和意见征求会,其中2022年9月14日、11月1日、12月6日,三次由王永明县长召开政策汇报讨论会议,听取攻坚小组政策制定工作汇报,以及县级各相关单位负责人提出政策修改意见。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制订出台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省市城镇化建设相关要求的积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中办、国务院办专门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37 号)文件,为中国式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导向和遵循;省市积极开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调研,正在研究制订相应的政策文件;
2.制订出台我县农民“集聚券”政策,是全面提升我县城镇化建设水平的现实需要。2021年,我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仅为49.5%,位于全市第5、山区26县第21,低于全国、全省水平。要实现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升至66%、2027年提升至70.6%的目标,深入实施以人为核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是重要途径,而完善优化我县农民集聚政策,积极试行开展农民“集聚券”、加快引导农村人口进城入镇集聚安居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推进新城镇化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我县城镇化建设水平;
2.加快引导农村人口进城入镇集聚安居,提升我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
1.明确可申请农民“集聚券”政策安置的对象;
2.制定农民“集聚券”政策集聚凭证的价值、核算方法、兑现方式等。
五、评估论证情况
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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