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60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25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6078
主动公开
2022-11-25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2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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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安全许可制度,未经安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今天的“衢小法”故事从某公司的仓库囤货开始......
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某村的公司仓库中,引起了该村村民的不满。
某日,某区应急管理局办事窗口接到群众举报,称本村有一处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点,希望相关部门可以调查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仓库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处非法存放了装满99%乙醇的吨桶30只及其他化学品,且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依法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勘验笔录,对疑似危险化学品的物品进行抽样取样,出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询问通知书、抽样取证凭证等相关执法文书,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几天后,某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出具《现实危险性分析报告》,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衢小法”说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不当极易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近年来,我国因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及处置不当的事故频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储存、使用的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切不可视安全生产工作为儿戏,突破法律底线,藐视法律的权威。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