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519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0-08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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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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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小法”说法|男子为琐事放火报复? 法院:构成放火罪!

发布时间:2022-10-08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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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柴某某在某市场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推搡,二人争吵引来路人围观,人群越聚越多,吵架双方被在场群众劝解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离开后,柴某某觉得心有不甘,找到被害人停在该市场内的二轮跨式摩托车后,将车上油管拔掉,导致油箱内汽油泄漏,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地上汽油,致使该摩托车被引燃,火势迅速蔓延,熊熊火焰点燃了被害人店面及部分财物。

周边群众看到着火后立刻报警,消防与公安民警及时到场将火扑灭。柴某某见民警到来,情绪异常激动,持刀欲以自残方式威胁民警,后被控制带走。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矛盾纠纷,在人员密集的市场纵火,社会危害性较大,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在公共场所放火泄愤的被告人柴某某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衢小法”说法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

放火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极有可能给公私财物造成巨大损失

更有甚者会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所以,万事好商量

千万不要放火!!!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