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2-756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2〕58号 成文日期: 2022-10-21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2-7564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2〕58号

  • 成文日期:

    2022-10-21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1-2022-0009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16:2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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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浙政办发〔2019〕69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衢政办发〔2019〕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常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县最高质量奖项。

(三)“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强县、“品字标”品牌建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四)“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品字标”品牌和浙江出口名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个人积极申报。

(五)“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授奖企业(组织)每次不超过3个,授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个。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均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六)“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组织管理

(一) 成立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

县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二)县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三)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2.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监督管理。

4.向县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查候选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奖名单。

5.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6.承办县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四)“质量奖”评审组负责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由县评审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库选取,也可邀请其他县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五)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一)企业(组织)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个人申报的基本条件:

1.在本县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的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的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职岗位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企业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美德,赢得职工赞誉和社会公认,其个人和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4.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进行实践研究,取得较好成果,且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

(三)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通告。由县评审办发布申报通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县级主要媒体公开发布。

2.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并填写《常山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三份(证明材料一份)报送评审办。鼓励已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企业(组织)积极申报。

四、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县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个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推荐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二)资料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申报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三)现场评审。县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受评对象确认。

(四)审查表决。县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总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将候选企业(组织)和个人相关材料提交县评委会审查。县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五)社会公示。经审查表决产生的初选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在政府网站或县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选授奖名单公示须附企业(组织)或个人简介和质量管理经验。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县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县评委会审查。

(六)审定批准。县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提请县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及经费

(一)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向获“质量奖”的企业(组织)颁发奖牌、证书和20万元奖金,向获“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2万元奖金;全县获奖对象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县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六、监督管理

(一)县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县评审办报县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四)获奖单位应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改正。

(六)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两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继续享有政府质量奖荣誉将会严重损害政府质量奖声誉的,一经发现即按规定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公开通报。

(七)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县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9日起施行,《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常政办发〔2017〕66号)同时废止。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 修订)》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