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2-75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0-24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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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2-75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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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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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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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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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小法”说法|违规停车被物业锁车致损坏,物业公司该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2-10-2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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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停车难,停车位一位难求,已成为众多小区的突出问题。某些业主会毫无顾忌地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从而造成消防通道堵塞。为防止此类现象频发,物业往往采取锁车方式加以制止。那么若因业主乱停车产生的后续问题会怎么样呢?让我们来看看今天的“衢小法”普法故事!

某日,张某加班后回到小区,在小区内绕了好久发现没有车位可以停车,遂将车辆停在画有黄色消防线的过道上,心想停在这里一晚第二天就开走没事,回家了。

小区保安在夜间巡逻时发现了这辆停在消防线上的车,因该车并未按照规定停放,遂对张某的车进行锁车处理。

第二天,准备开车出门的张某并未发现车被锁了,正常启动车辆后造成车辆受损,气愤的张某要求物业赔偿其修理费用5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将物业告至法院。

法院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认定张某构成违规停车但物业无权锁车。张某将车辆停在消防通道上,物业在发现违停后并未电话告知,也未采取张贴提示等方式通知张某,未尽到对张某车辆锁车后的提醒义务,应当对其进行赔偿。张某在启动车辆前,并未注意车辆周边及车辆自身的状况,造成车辆受损,其自身也存在过错。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判定物业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否则,消防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要求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衢小法”说法

小区是所有业主们共同生活的居所,我们有责任维护小区公共环境,也应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与共同的生活场所,做到依法依规停车。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型企业,与业主之间始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是物业公司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摒弃粗放的管理方式、以服务为宗旨,用专业的素质尽职尽责地为业主们提供管理和服务。面对业主们有诉求及与业主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以高度的警惕性、充分的审慎性去妥当、圆满地解决问题。

(来源:衢州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