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2022-754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0-24 |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02165835/2022-75456
主动公开
2022-10-24
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10-24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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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利推进常山县宋词之河之“赵鼎考古文化”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片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事由与目的
为推进常山县县宋词之河项目,结合本地现状,实施建设常山县宋词之河之“赵鼎考古文化”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需对建设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
常山县宋词之河之“赵鼎考古文化”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至205国道,南至本村农房,西至茶叶山,北至九景衢铁路。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常山县何家乡人民政府
四、产权户的分类和确认
产权户按建房户和产权情况分为基本产权户和其他产权户。产权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为依据。
(一)基本产权户
基本产权户是指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条件的,拥有合法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基本产权户按下列情形分别确认。
1.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在征收区域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县现行建房规定的分户条件进行户的认定,户内宅基地为合法取得,房屋为合法建筑的,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通过继承、受赠、购买等方式取得多处合法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
2.产权证载明或法定继承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同属一处合法产权的,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规定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情况分别确认基本产权户。
3.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含夫妻双方)在征收区域外(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另有宅基地房屋的,同意一并征收的可与征收区域内的合法宅基地房屋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确认;不同意一并征收的,征收区域内的合法宅基地房屋给与货币补偿,不作安置。
(二)其他产权户
其他产权户是指除基本产权户外,按以下三种类型确认:
1.第一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但不符合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各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合并后按一个基本产权户认定,不再给予其他产权户认定。
2.第二类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独立合法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同一处宅基地房屋,有2个及以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产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3.第三类为同一处宅基地房屋内,符合农民建房分户条件的,产权人之外的建房户可认定为其他产权户。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或农民私人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四证一表”)等为依据认定。
(一)具有“四证一表”或其它合法凭证,按以下规定确认合法面积。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的,以证载面积认定。
2.建房已经审批,手续齐全,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超出审批面积的按审批核定面积确认,少于审批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认。
3.建房审批手续齐全而未建成的房屋,结合被征收时房屋的原始审批和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
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通过用地审批,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5.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规划审批,但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建房时符合条件的,在可审批面积范围内,结合房屋现状确认合法用地面积。
6.提供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凭证的,按凭证内容确认或由相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未予确权的,按以下原则确认。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村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或新建的,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2.198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期间未经审批建设的、为满足居住需要且符合 “一户一宅”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房屋,由相关部门根据户内实际可审批人口按我县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确定限额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按基本产权户认定。
3.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限额)面积的,被征收人配合签约且按期腾退的,超出部分按未确权房屋确认面积,未确权房屋不作为补偿和安置依据,但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残值补助。不配合征收工作,拒绝签约的,未确权房屋不予补助。
(三)被征收人限额面积认定的规则
1.占地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以“四证一表”为依据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房屋无“四证一表”的,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后确定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在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范围内部分按限额占地面积确认,超出可审批限额占地面积部分不予认定。
被征收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大于限额占地面积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确认;少于限额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根据实际建筑占地情况予以补充认定。
2.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面积以“四证一表”为依据进行认定。
被征收人无“四证一表”的未确权主体房屋按现行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审核后确定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实际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在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范围内部分确定为该户的限额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未确权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的,按合法建筑面积确认;少于可审批限额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根据该户实际建筑面积情况予以补充认定。
(四)产权的分割
集体土地房屋的分割以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为依据。同一处宅基地不得分割,继承和离婚的除外。
产权人(包括夫妻双方)过世的,有遗产分割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内容确认合法产权分配情况,无遗产分割协议的,由符合继承条件的家庭成员自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合法产权分配情况;离婚的,按经备案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财产分割内容为依据对合法产权进行分割。
六、房屋及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合法主体(限额)房屋、阁楼、架空层、附属用房等和其他构筑物及装修进行补偿。
(一)选择集聚安置和迁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限额)占地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6倍予以补偿。合法建筑(限额)占地之外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按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的3倍予以补偿。其中合法(限额)建筑占地5倍、证载用地2倍补偿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剩余土地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
合法主体(限额)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由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可审批限额内建筑面积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二)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合法(限额)土地和房屋价值通过评估确定,经评估确定本项目区内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基准价为砖混结构4090元/㎡、砖木结构3726元/㎡、泥木及其他结构3566元/㎡。
(三)被征收人房屋的阁楼、架空层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已经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置的附属用房按附属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符合《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常政发〔2018〕31号)文件规定允许保留的40平方米以内附属用房按重置价90%结合成新率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其他构筑物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六)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装饰及其它设施,经评估后予以补偿。
(七)残值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对下列建筑给予残值补助:
1.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已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房屋与处罚票据对应的,被处罚面积部分按重置价8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2.被征收人主体房屋超出合法(限额)面积的部分,未经处罚的按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3.被征收人的附属用房超出限额面积的部分且未经处罚,按附属用房重置价70%结合成新率给予残值补助。
(八)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征收时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房屋签约和腾空等补助奖励标准参照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执行。
(九)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对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理租借关系。
七、安置人口的核定
本方案安置人口核定是指选择集聚安置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是否符合安置条件进行审核和确定。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据,并按以下情形进行相应增加和核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具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十二年以上士官);
2.原户口在本村的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学校在校学生;
3.原户口在本村正在服刑的人员;
4.世居(是指出生地和原户籍均在本村,现户籍在常山县域内,长期生活在本村)在本村红(蓝)印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且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租住的除外)的;
5.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的;
6.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7.本村村民与居民结婚,户口未迁出,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8.外村村民嫁入世居在本村的红(蓝)印户口、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户籍属于不能迁入,在户籍所在地无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的,可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9.本村村民婚娶的非农配偶现户籍在常山县域内,其非农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
10.离婚户籍回迁至征收区域内的外嫁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离婚未从男方分得宅基地房屋(以法院判决、调解文书、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有效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内容为准);
(2)离婚满三年或一方已再婚;
(3)现户籍所在的产权户无异议,同意随其安置。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计算:
1.户口挂靠在本村的外来人口;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在编人员和原国有企业改制前退休的人员;
3.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的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政策(不包括再次被征迁安置的情形)的人员;
4.在征收区域外有独立产权宅基地房屋且不同意拆除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每户只能增加一个,不得重复计算:
1.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2.已婚只有一个子女家庭;
3.户内有已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或纯女儿户至少有一名女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女性基本安置人口家庭。
夫妻双方都不属安置人口的、离异的,不满足生育条件的,不得增计人口。
(四)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签约截止之日止,出生的人口可计入安置人口。
八、安置方式
征收人提供货币安置、集聚安置、迁建安置三种基本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其他产权户第一类、第二类原则上只能选择货币安置。其他产权户第三类可以选择集聚安置或迁建安置,但不享受补偿、补助及奖励等。
被征收人符合迁建安置条件,但选择货币安置或集聚安置的,视为主动放弃宅基地权利,不得再享受申请宅基地建房权利。
集聚安置面积
选择集聚安置的可安置面积按经审核确认的可安置人口确定。1-3人户100平方米,4-5人户12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140平方米。
(二)迁建安置面积
选择迁建安置的,根据户内符合建房审批人口、迁建用地面积按我县现行农民建房标准及迁建地块规划面积确定,原则上只能选择不高于该户可审批用地面积的迁建地块户型。
九、货币安置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其补偿补助包括:
本方案第六条所对应的“房屋及其他补偿”款项
(二)购房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2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以购房协议和购房发票为准,下同),按照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补偿总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下同)的5%给予奖励;被征收人补偿征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的,按照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补偿总额的10%给予奖励。但购房总额不得少于被征收合法主体房屋补偿总额的70%(含),购房总额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总额的70%的,按照购房总额视购房期限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免缴与被征收房屋等价(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部分的契税。
十、集聚安置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集聚安置的结算方法:
(一)本方案第六条所规定的“房屋及其他补偿和补助”款项与集聚购房款实行差价结算,具体以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安置结算凭证为准,多退少补。
被征收人集聚购房款。根据所选择的不同集聚安置房源依据我县集聚政策规定的购房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人选择有电梯安置房屋的,扣除电梯井面积后结算,其分摊面积登记至各户不动产权证面积。
(四)被征收人合法(限额)主体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该户可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另予补偿。
(五)集聚安置具体安置房源如下:
1、赵家坪四期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集聚购房价为5698元/㎡;
2、锦翠花园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集聚购房价为2650元/㎡;
3、富足山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集聚购房价为2908元/㎡;
4、香樟嘉苑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集聚购房价为3400元/㎡;
5、紫港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集聚购房价为2958元/㎡。
阁楼、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在选房时根据选房方案由被征收人进行选择。阁楼(上证部分)计入安置面积计算,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不计入安置面积计算,按县政府规定的价格统一结算。每套房屋只能选择1个车库(车位)、储藏室、多功能房。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安置房在房屋交付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自行上市交易,国有划拨土地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五年方可转让,转让时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选择集聚安置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不含构筑物、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它费用)部分可免缴契税。
十一、迁建安置结算
(一)被征收人选择迁建安置的,由征收人统一规划提供建房地块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本安置地块根据所选地块面积按450元/㎡进行结算,征收人对安置地块地基予以统一代建。
(二)被征收人合法主体(限额)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该户可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2倍另予补偿。
(三)迁建安置按照现行农村建房资格认定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确定,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并予以公示。
十二、征收补助和奖励
(一)房屋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1.房屋搬迁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低于2000元/户的按2000元/户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房屋集聚安置、迁建安置的支付二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5元/㎡计算。不足900元/月的按900元/月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户选择迁建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迁建地块交付后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集聚安置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交房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规定的时限配合履行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1.征收调查评估奖。积极配合调查评估的,房屋按30000元/户进行奖励。不配合调查评估的,不予奖励。
2.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签约期限另行公布。
3.按时腾空奖。在规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按照不同腾空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合法建筑200元/㎡、限额内建筑18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合法建筑150元/㎡、限额内建筑135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合法建筑100元/㎡、限额内建筑90元/㎡奖励。
特别提示:各类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征收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奖励全部取消。
十三、选房(地)规定
选房(地)顺序按照先签约先选房(地)的原则实施,具体选房(地)规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