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2-753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2〕59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02165835-001/2022-75396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2〕59号
2022-10-21
县政府办
废止
HCSD01-2022-0010
发布时间:2022-10-23 18:3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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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1日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5元,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下同)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政府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或者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住改商”经营补贴
(一)计算公式。
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经营年限系数×实际经营面积。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二)经营年限系数。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经营年限计算;经营年限的认定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
五、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用房不同层次征收补偿执行标准:总层数只有一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5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上浮20%支付征收补偿;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其合法建筑面积进行征收补偿。
六、各类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结合被征收项目的具体情况、区位等因素,可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评估总额最高20%的货币奖励。
(二)其他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按户给予30000元/户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超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3.按期腾空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以验收可拆为准,下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超出公告规定截止搬迁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超出公告规定截止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
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超过公告规定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非商业用房: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超过公告规定腾空期限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
其他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征收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其他奖励全部取消。
七、户的认定
以上补偿和奖励的“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八、附则
本补偿和奖励标准自2022年10月21日起正式施行。《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及参考价格》(常政办发〔2020〕113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