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2-752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07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02165835-001/2022-75253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2〕55号
2022-10-07
县政府办
废止
HCSD01-2022-0007
发布时间:2022-10-12 20:0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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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常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式,拓宽常山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渠道,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房票与房票安置
(一)房票。房票是指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将房屋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用于购买特定房屋的一种资金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票安置是指征收实施单位比照货币补偿,将相应的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房票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可在县政府征集的房源内自行选择购买。
三、基本原则和工作职责。我县房票安置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在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县征迁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出台房票安置的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县住建局负责征集房源及准入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县发改、资规、财政、国资、审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源市场化配置的相关工作;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房票的开具与结算。
四、奖励标准
(一)房票的票面金额: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总额(不含装修、构筑物、附属物补偿金额,下同)。如被征收房屋涉及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货币奖励、提前签约腾空特别奖,一并纳入房票票面金额。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空奖励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领取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从房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含)用房票购买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5%给予房票奖励;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含)用房票购买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的10%给予房票奖励。
(三)被征收人购房总额高于房票总额70%(含)的,全额享受房票奖励;购房总额少于房票总额70%的,按其实际购房金额占房票总额的比例享受相应房票奖励。
五、房源征集
(一)房票安置的房源在本县商品房开发企业自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县住建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并公开发布信息。
(二)房票安置的房源必须为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具备70年产权的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
六、房票使用
(一)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本人自购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不计息,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
(二)被征收人本人死亡的可以继承,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等有效凭证,可以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更名手续,房票兑付期限不变。
(三)被征收人购买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含同一楼盘可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的阁楼、储藏室、车库或车位),均可使用房票。
(四)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
七、房票结算
(一)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不计息)由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奖励。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期房结算的,原则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的30%;完成房屋主体结构验收后1个月内再拨付60%;剩余10%于项目竣备后2个月内拨付。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征收实施单位进行现房结算的,原则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拨付房票实际使用金额。
八、操作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房票由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其中存根联放入征收档案保存,结算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存作核销使用,正联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在购房时向房地产企业出示使用。
(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
办理房票结算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原件送审);
4.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余款结算时提供竣工备案交付相关材料);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九、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不低于本项目市场客户的优惠幅度。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其他规定
(一)房票是被征收人购买房屋的资金结算凭证,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相关奖励补助及优惠政策。
(二)每张房票的总额不得低于50万元(被征收房屋房票总金额低于50万元的除外);同一个被征收人的多张房票可以在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合并购房,但一张房票不得在多个商品房开发项目购房。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源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保证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开发商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由此对房票使用人造成的损失,由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商品房开发企业、相关单位、被征收人不得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骗取房票奖励补助及其他优惠政策,如违法违规操作,将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退出房票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
(五)纪检监察、公安、财政、住建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严禁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房票套现等行为。对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征收人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项目,不适用房票政策。
附件: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票据模板
附件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票据模板
房票(存根联) 编号: | |||||||||
征收项目名称: | |||||||||
被征收人: | |||||||||
身份证号码: | |||||||||
房票总价值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房票在 年 月 日前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 |||||||||
领票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房票限被征收人持有,不得转让、赠与、质押。 | |||||||||
2、本房票一式三联,征收部门持存根联,征收实施单位持结算联,被征收人持正联。 | |||||||||
3、本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 |||||||||
征收实施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 |||||||||
房票(结算联) 编号: | |||||||||
征收项目名称: | |||||||||
被征收人: | |||||||||
身份证号码: | |||||||||
房票总价值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房票在 年 月 日前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 |||||||||
说明:1、本房票限被征收人持有,不得转让、赠与、质押。 | |||||||||
2、本房票一式三联,征收部门持存根联,征收实施单位持结算联,被征收人持正联。 | |||||||||
3、本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 |||||||||
征收实施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骑 缝 章 | |||||||||
房票(正联) 编号: | |||||||||
征收项目名称: | |||||||||
被征收人: | |||||||||
身份证号码: | |||||||||
房票总价值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房票在 年 月 日前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 |||||||||
房票确认使用金额(大写): 房地产企业接收(盖章): 年 月 日 | |||||||||
房票支付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1、本房票限被征收人持有,不得转让、赠与、质押。 | |||||||||
2、本房票一式三联,征收部门持存根联,征收实施单位持结算联,被征收人持正联。 | |||||||||
3、本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加盖公章后生效。 | |||||||||
征收实施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