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52/2022-752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0-11 | |
发布单位: | 青石镇 | 有效性: |
02165835-052/2022-75241
主动公开
2022-10-11
青石镇
发布时间:2022-10-1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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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2021年10月,当事人马国志负责青石镇山溪边村部分土地清表和平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未在清表范围内的“大坞”山场用挖机开挖,用1天时间完成。该林地位于青石镇山溪边村,北面是虹桥溪至杭金衢高速,西面是山溪边村“大坞尾”山场,东面是山溪边村村庄,南面是山溪边村垦造耕地项目,为一般商品林地,以种植胡柚为主,2019年7月山溪边村集体从村民郑仁标、郑良明、郑良生等9户村民手中流转,胡柚树已移出,山体以杂草为主。2022年8月6日发现时现场山体被破坏,未有林木毁坏。经第三方测绘公司鉴定共破坏林地面积为3564.94平方米,折5.3474亩。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防〔2021〕35号),当事人马国志毁坏商品林林地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属于较重档次,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六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62127.44);
以上两项合计陆万贰仟壹佰贰拾柒元肆角肆分(¥62127.44)。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2600001262241000127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收入结算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