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52/2022-752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2-10-11
发布单位: 青石镇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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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52/2022-7523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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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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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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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军行政处罚决定书(衢常青政〔2022〕罚决字第0013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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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查明,2022年7月26日上午6时至9时,下午3时至17时30分,当事人李有军在马车溪青石镇马车村岭脚底段上用锄头、铁锹等工具将河道上的砂石装入水桶肩挑上岸,堆放在自家门口院子里,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采砂许可。堆放砂石料约1吨,用于自家鱼池里做装饰。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在河道采砂的行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鉴于当事人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简易方式开采少量砂石,个人自用,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