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2-718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01-28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2-71891
主动公开
2022-01-28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28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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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赵某认为其与丈夫任某感情破裂,故委托律所指派律师向杭州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婚内共同生育一女取名任某某,任某某自出生至今主要跟随赵某生活,日常生活开支也基本来源于赵某及赵某父母,赵某与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了金额不小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某脾气十分暴躁,经常因工作及生活琐事大发脾气,甚至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故赵某要求离婚并争取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任某提交《X鉴定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意见书》,该DNA检测意见排除任某为任某某的生物学父亲可能,任某以此为由要求赵某返还抚养X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承担鉴定费X元,并要求分割赵某婚后持有的债权与任某所欠债务。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任某是否为任某某的生物学父亲?二、任某能否要求赵某返还抚养费并进行赔偿?三、任某所欠债务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展开律师代理策略:
1、判断任某与任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为任某自行提交的《检验意见书》,故律师通过以下几点否认该份证据的三性:(1)作出《检验意见书》的鉴定机构不确定是否具备DNA鉴定资质。(2)检验材料非现场血液采样,送检样本保存环境不妥会导致DNA衰败,任某无法保证其已妥善保管样本。(3)《检验意见书》无鉴定人员签名,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存疑。(4)《检验意见书》载明不用于法律用途,故该份《检验意见书》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依据。
2、赵某对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并不知情,也未采取欺诈手段欺骗任某,赵某并不构成“欺诈性抚养”的主观要件。另外,任某要求赵某返还的抚养费金额高于杭州市正常水平,且未证明实际支出的抚养费金额,任某某出生至今的一切开支均由赵某及赵某父母承担,任某本就在物质及精神上未完全尽到抚养义务。
3、任某所称夫妻共同债务的发生时间均处于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且涉及到公司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赵某不知情且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并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概述】
任某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在本案一审开庭中,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鉴于任某不同意离婚的态度,且此次离婚诉讼为赵某与任某的第一次离婚诉讼,杭州市某区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离婚请求。因事实上赵某与任某的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已就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事宜多次发生冲突,赵某与任某婚后共同设立的浙江XX有限公司也因此陷入运营僵局,故本案判决后赵某与任某之间自行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代理律师根据双方确认的方案,帮其拟写《离婚协议书》,赵某与任某于2020年XX月XX日前往杭州市XX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本案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点评】
本案所涉的亲子鉴定问题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实务体现,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案件内容研判细致,对鉴定要求认识准确,同时兼顾到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虽本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代理律师在“庭后”依然积极参与调解,最终促使当事人“和平分手”,成功化解了家庭矛盾,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律师勤勉尽职的精神以及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点评人所属单位:浙江省律师协会
点评人姓名:戴梦华